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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陳海寧

  • 被告
    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150號97年度易字第3005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430 號),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以言詞追加起訴(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490號併案意旨書),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十三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93年間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7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580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6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3 案所犯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又15日確定,嗣於96年10月7 日因減刑及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乙○○仍不知悔改,竟與李國進、趙福來、郭德勝(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本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推由此詐騙集團成員於96年12月20日起至97年2 月2 日止分別於雅虎奇摩拍賣、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公開拍賣筆記型電腦、液晶電視、數位相機、手機、包包等商品之虛偽訊息於網頁上,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子○○等被害人各陷於錯誤而予以下標,該詐騙集團成員並使用杜献嵐(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610號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不詳之人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與上開得標之被害人聯絡,復以乙○○向李國進(所犯詐欺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41 號簡易判決有罪在案)、趙福來、郭德勝等人以新臺幣(下同) 5,000 、10,000元不等之代價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李國進、趙福來、不知情之褚滿燕(趙福來之妻,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1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趙福來之母趙色蘭(已歿)、郭家均所有之銀行帳戶以作為詐騙集團所指定上開得標之被害人匯款帳戶,而如附表一所示子○○等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由乙○○、趙福來、郭德勝、李國進等人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將上開詐騙款項提領,並予分贓花用(以上詐騙各情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分別經被害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再於97年6 月26日為警在基隆市○○區○○路366 號之2濱 海別館之313 室內持搜索票對趙福來執行搜索時,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公訴人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除被害人癸○○部分)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院認定被告乙○○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㈡證人即共犯李國進、趙福來、郭德勝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子○○、寅○○、丁○○、癸○○、卯○○、己○、戊○○、庚○○、丙○○、辛○○、壬○○、甲○○、丑○○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褚滿燕於警詢中之供述。 ㈣證人即被害人己○、高薇珺、證人郭德勝之妻劉秋樺、褚滿燕、杜献嵐、濱海別館負責人江梅、查獲警員高宸謙、路鴻裕於偵查中之證述。 ㈤杜献嵐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及開戶資料、李國進所繪製交付存摺、提款卡予被告乙○○之位置圖、共犯趙福來經警執行搜索時為警所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㈥李國進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戶之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交易明細表各1 份、李國進上開帳戶提領紀錄及被害人報案資料對照表1 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年7 月30日國世銀業控字第0970001682號函附錄影監視畫面及時序交易紀錄與摘錄照片5 幀。 ㈦趙福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曾更名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瑞芳郵局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 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97年6 月27日基營字第0970 100467 號函1 份、趙福來上開帳戶提領紀錄及被害人報案資料對照表1 紙、該帳戶提領時段及ATM 對號對照表1 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1 份、臺新國際商業銀行97年9 月9 日臺新作文字第9710172 號函附監視錄影光碟及摘錄照片10幀、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97年7 月22日宜警字第09750000562 號函附監視錄影之影像光碟及交易處理資料1 份、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作業部97年4 月11日北銀營作字第09705020號函附監視錄影光碟及摘錄照片4 幀、上開帳戶提領時段及ATM 機號對照表1 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4 月10日(97) 新光銀業拓字第1585號函附監 視影像光碟及摘錄照片10幀。 ㈧褚滿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中正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97年4 月9 日基營字第0970100208號函附客戶交易明細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查詢1 紙、褚滿燕上開郵局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 份、郵政存簿儲金無摺存款存款單1 紙、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5 紙、該郵局帳戶經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6幀、濱海別館照片7 幀及位置圖。 ㈨趙色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七堵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臺新國際商業銀行97年7 月9 日臺新作文字第9710172 號函、同年7 月21日臺新作文字第9710177 號、同年7 月18日臺新作文字第9710719 號函各附監視錄影光碟及摘錄照片共10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7 月29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200971號函附影像光碟及摘錄照片6 幀、趙色蘭上開帳戶提領時段及ATM 機號對照表1 紙。 ㈩郭家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仁德後壁厝郵局帳戶之帳戶查詢最近交易資料、該帳戶提領紀錄及被害人報案資料對照表、提領時段及ATM 機號對照表各1 紙、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97年7 月25日基營字第0970100554號函附監視錄影光碟及摘錄照片12幀、露天拍賣會員帳號tvooo1105 之基本註冊資料1 紙。 丙○○轉帳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庚○○轉帳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丁○○轉帳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甲○○臺新銀行個人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列印畫面、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得標列印畫面、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聯絡之列印資料、丑○○轉帳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得標列印畫面、壬○○匯款之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戊○○轉帳之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癸○○轉帳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紙。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物。 綜上堪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詳如附表二所載)。被告與李國進、趙福來、郭德勝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分別在附表一所示之詐術方式欄內所載之時間佯登拍賣訊息並各以行動電話及簡訊聯絡被害人匯款事宜,使如附表一所示子○○等13名被害人各陷於錯誤,而匯入李國進、趙福來、褚滿燕、趙色蘭、郭家均等人之帳戶內,並分別將該帳戶內之詐得金額提領一空,則被告與所屬之詐騙集團所犯上開13個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原併案意旨書所載被告係認基於包括一罪之詐欺犯意有所未明,容有誤會。查被告前於93年間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7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580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6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3 案所犯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又15日確定,嗣於96年10月7 日因減刑及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於94年間亦因犯與本案同類型之網路拍賣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易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竟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卻屢利用網際網路訛詐他人財物,且遭騙被害人人數甚眾,所生危害非輕,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失、被告所獲利益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四、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固已發還與趙福來,惟係共犯趙福來所有,供本案犯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名義人係為趙色蘭,雖趙色蘭已死亡,惟其財產應屬全體繼承人所有,尚難認係屬共犯趙福來個人所有,與附表三編號三、四、五之物,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與本案犯罪有關,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連思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銀行帳戶所有│收購之時間│被│ │ 匯 款 時 間 │提│提款時間、地│ │ │人及匯入之銀│ 及代價 │害│ 詐 術 方 式 ├───────┤款│點及金額 │ │號│行帳號 │ │人│ │遭 詐 騙 金 額│人│   │ ├─┼──────┼─────┼─┼─────────┼───────┼─┼──────┤ │一│李國進 │乙○○於96│楊│96年12月30日某時許│96年12月30日13│周│96年12月30日│ │ │ │年12月29日│銘│,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26分許 │見│15時49分許,│ │ │彰化商業銀行│上午某時許│章│站上,佯登拍賣商品│ │彥│在中國信託銀│ │ │基隆分行帳號│,在李國進│ │之訊息,供不特定人├───────┤ │行某自動櫃員│ │ │000000000000│位於基隆市│ │競標購買,致子○○│13,150 元 │ │機提領13,000│ │ │ │中山區成功│ │陷於錯誤而匯出右列│ │ │元。 │ │ │ │二路6 號3 │ │金額至左列帳戶。 │ │ │ │ │ │ │樓之住處以├─┼─────────┼───────┼─┼──────┤ │ │ │5,000 元之│羅│96年12月31日8 時30│96年12月31日17│周│96年12月31日│ │ │ │代價收購。│鈺│分許,經雅虎奇摩拍│時53分許 │見│18時58分許、│ │ │ │ │婷│賣網站上,佯登拍賣│ │彥│18時59分許,│ │ │ │ │ │華碩品牌U6S 型號筆├───────┤ │在國泰世華銀│ │ │ │ │ │記型電腦商品之訊息│24,000元 │ │行新民分行自│ │ │ │ │ │,供不特定人競標購│ │ │動櫃員機各提│ │ │ │ │ │買並以門號00000000│ │ │領20,000元及│ │ │ │ │ │75號行動電話與羅鈺│ │ │4,000 元。 │ │ │ │ │ │婷聯絡,致寅○○陷│ │ │ │ │ │ │ │ │於錯誤而匯出右列金│ │ │ │ │ │ │ │ │額至左列帳戶。 │ │ │ │ ├─┼──────┼─────┼─┼─────────┼───────┼─┼──────┤ │二│趙福來 │乙○○於97│林│97年1 月10日某時許│97年1 月10日19│周│97年1 月11日│ │ │ │年1 月9 日│金│,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35分許 │見│6 時6 分許、│ │ │中華郵政股份│某時許,在│鴻│站上,佯登拍賣電腦├───────┤彥│8 時1 分許,│ │ │有限公司基隆│基隆市仁愛│ │商品之訊息,供不特│10,000元 │ │在臺新銀行板│ │ │瑞芳郵局帳號│區○○路 │ │定人競標購買,致林│ │ │南分行自動櫃│ │ │000000000000│509 巷2 號│ │金鴻陷於錯誤而匯出│ │ │員機,各提領│ │ │ │「基隆市立│ │右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 │7,400 元及 │ │ │ │殯葬管理所│ │。 │ │ │3,000 元。 │ │ │ │」以10,000├─┼─────────┼───────┼─┼──────┤ │ │ │元之代價向│楊│97年1 月12日某時許│97年1 月13日14│周│97年1 月13日│ │ │ │趙福來收購│永│,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50分許 │見│19時34分39秒│ │ │ │(趙福來連│增│站上,佯登拍賣筆記├───────┤彥│許,在臺北富│ │ │ │同販賣編號│ │型電腦商品之訊息,│10,000元 │ │邦銀行新竹分│ │ │ │三、四所示│ │供不特定人競標購買│ │ │行自動櫃員機│ │ │ │之帳戶及為│ │,並以門號00000000│ │ │,提領10,000│ │ │ │車手之費用│ │83號行動電話與楊永│ │ │元。 │ │ │ │共取得 │ │增聯絡,致癸○○陷│ │ │ │ │ │ │40,000元)│ │於錯誤而匯出右列金│ │ │ │ │ │ │。 │ │額至左列帳戶。 │ │ │ │ │ │ │ ├─┼─────────┼───────┼─┼──────┤ │ │ │ │蘇│97年1 月13日上午9 │97年1 月13日11│周│97年1 月13日│ │ │ │ │昭│時許,經雅虎奇摩拍│時39分許 │見│13時3 分許,│ │ │ │ │元│賣網站上,佯登拍賣│ │彥│在臺新銀行板│ │ │ │ │ │NOKIA 牌N81 型號行├───────┤ │南分行各提領│ │ │ │ │ │動電話商品之訊息,│10,150元 │ │5,000 元及 │ │ │ │ │ │供不特定人競標購買│ │ │5,100 元 │ │ │ │ │ │,並以門號00000000│ │ │ │ │ │ │ │ │22號簡訊與卯○○聯│ │ │ │ │ │ │ │ │絡,致卯○○陷於錯│ │ │ │ │ │ │ │ │誤而匯出右列金額至│ │ │ │ │ │ │ │ │左列帳戶。 │ │ │ │ │ │ │ ├─┼─────────┼───────┼─┼──────┤ │ │ │ │高│97年1 月13日某時許│97年1 月15日某│周│97年1 月15日│ │ │ │ │毅│,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許 │見│16時20分許、│ │ │ │ │ │站上,佯登拍賣 │ │彥│17時20分許,│ │ │ │ │ │NOKIA 品牌N82 型號├───────┤ │在臺灣新光銀│ │ │ │ │ │行動電話商品之訊息│10,150元 │ │行自動櫃員機│ │ │ │ │ │,供不特定人競標購│ │ │各提領10,000│ │ │ │ │ │買,致己○陷於錯誤│ │ │元及200 元 │ │ │ │ │ │而委請其姊高薇珺匯│ │ │ │ │ │ │ │ │出右列金額至左列帳│ │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三│褚滿燕(趙福│乙○○於97│林│97年1 月27日某時許│97年1 月27日10│趙│97年1 月28日│ │ │來之妻) │年1 月26日│桂│,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5 分許 │福│8 時10分許及│ │ │中華郵局股份│某時許,在│合│站上,佯登拍賣數位├───────┤來│97年1 月30日│ │ │有限公司基隆│基隆市中正│ │相機商品之訊息,供│8,120元 │ │12時31分許,│ │ │中正郵局帳號│區○○路 │ │不特定人競標購買,│ │ │分別在基隆八│ │ │000000000000│366 之1 號│ │及以門號0000000000│ │ │斗子郵局、板│ │ │ │3 樓「濱海│ │號行動電話聯絡,致│ │ │橋八甲郵局提│ │ │ │別館」套房│ │戊○○陷於錯誤而匯│ │ │款。 │ │ │ │內,以 │ │出右列金額至左列帳│ │ │ │ │ │ │10,000元之│ │戶。 │ │ │ │ │ │ │代價向趙福├─┼─────────┼───────┤ ├──────┤ │ │ │來收購(趙│陳│97年1 月27日23時許│97年1 月30日13│ │97年1 月30日│ │ │ │福來連同販│志│,經拍賣網站上,佯│時58分許 │ │14時50分許,│ │ │ │賣編號二、│宏│登拍賣BENQ牌VH4243├───────┤ │在板橋文化路│ │ │ │四所示帳戶│ │型液晶電視商品之訊│16,620元 │ │郵局提款。 │ │ │ │及為車手之│ │息,供不特定人競標│ │ │ │ │ │ │費用共取得│ │購買,致庚○○陷於│ │ │ │ │ │ │40,000元)│ │錯誤而匯出右列金額│ │ │ │ │ │ │。 │ │至左列帳戶。 │ │ │ │ │ │ │ ├─┼─────────┼───────┤ ├──────┤ │ │ │ │林│97年1 月28日11時許│97年1 月30日16│ │97年1 月30日│ │ │ │ │玉│,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16分許 │ │16時43分許,│ │ │ │ │麟│站上,佯登拍賣SONY│ │ │在基隆八斗子│ │ │ │ │ │品牌40吋液晶電視商├───────┤ │郵局提款 │ │ │ │ │ │品之訊息,供不特定│30,000元 │ │30,000元。 │ │ │ │ │ │人競標購買,並以門│ │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與丙○○聯絡,│ │ │ │ │ │ │ │ │致丙○○陷於錯誤而│ │ │ │ │ │ │ │ │匯出右列金額至左列│ │ │ │ │ │ │ │ │帳戶。 │ │ │ │ ├─┼──────┼─────┼─┼─────────┼───────┼─┼──────┤ │四│趙色蘭(已歿│乙○○於97│陳│97年2 月18日13時30│97年2 月18日14│周│97年2 月18日│ │ │,趙福來之母│年1 月31日│炯│分許,經雅虎奇摩拍│時18分許 │見│14時33分許、│ │ │)中華郵政股│某時許,在│澔│賣網站上,佯登拍賣│ │彥│14時34分許,│ │ │份有限公司基│臺北縣瑞芳│ │NOKIA 品牌N95 型號├───────┤ │在中國信託銀│ │ │隆七堵郵局帳│鎮○○路員│ │行動電話商品之訊息│13,150元 │ │行永吉分行自│ │ │號0000000000│山巷41之1 │ │,供不特定人競標購│ │ │動櫃員機提款│ │ │23 │號前以 │ │買,並以門號095524│ │ │3000元及 │ │ │ │10,000 元 │ │8081號行動電話與陳│ │ │10,000元。 │ │ │ │之代價向趙│ │炯澔聯絡,致辛○○│ │ │ │ │ │ │福來收購(│ │陷於錯誤而匯出右列│ │ │ │ │ │ │趙福來連同│ │金額至左列帳戶。 │ │ │ │ │ │ │販賣編號二│ │ │ │ │ │ │ │ │、三所示之│ │ │ │ │ │ │ │ │帳戶及為車│ │ │ │ │ │ │ │ │手之費用共│ │ │ │ │ │ │ │ │取得40,000│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五│郭家均(郭德│趙福來向郭│游│97年1 月31日晚上某│97年2月5日16時│郭│97年2 月5 日│ │ │勝之女) │德勝借用郭│雅│時許,經雅虎奇摩拍│34分許 │德│16時41分許,│ │ │ │家均之帳戶│惠│賣網站上,以帳號「│ │勝│在基隆八斗子│ │ │中華郵政股份│資料,並由│ │tvooo1105 」佯登拍├───────┤ │郵局自動櫃員│ │ │有限公司臺南│趙福來於97│ │賣LV品牌大水桶包商│13,000元 │ │機提領13,000│ │ │仁德後壁厝郵│年2 月上旬│ │品之訊息,供不特定│ │ │元。 │ │ │局帳號003145│某日,在上│ │人競標購買,並以門│ │ │ │ │ │101241 │開「濱海別│ │號0000000000號簡訊│ │ │ │ │ │ │館」套房內│ │與壬○○聯絡,致游│ │ │ │ │ │ │提供作為詐│ │雅惠陷於錯誤而匯出│ │ │ │ │ │ │騙使用之帳│ │右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 │ │ │ │ │戶。 ├─┼─────────┼───────┤ ├──────┤ │ │ │ │李│97年2 月1 日22時許│97年2 月2 日某│ │⑴97年2 月2 │ │ │ │ │天│,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許 │ │日17時10分許│ │ │ │ │立│站上,以帳號「tvoo│ │ │,在基隆八斗│ │ │ │ │ │o1105 」佯登拍賣筆│ │ │子郵局自動櫃│ │ │ │ │ │記型電腦商品之訊息├───────┤ │員機提領 │ │ │ │ │ │,供不特定人競標購│10,120元 │ │10,000 元 。│ │ │ │ │ │買,並以門號093046│ │ │⑵97年2 月2 │ │ │ │ │ │3583號行動電話與李│ │ │日18時53分許│ │ │ │ │ │天立聯絡,致甲○○│ │ │,在基隆第一│ │ │ │ │ │陷於錯誤而匯出右列│ │ │信用合作社自│ │ │ │ │ │金額至左列帳戶。 │ │ │動櫃員機,提│ │ │ │ ├─┼─────────┼───────┤ │領10,000元。│ │ │ │ │鄭│97年2 月2 日17時50│97年2月2日18時│ │⑶97年2 月3 │ │ │ │ │兆│分許,經露天拍賣網│36分許 │ │日21時18分許│ │ │ │ │鈞│站上,以帳號「tv00│ │ │,在基隆八斗│ │ │ │ │ │01105 」佯登拍賣筆│ │ │子郵局自動櫃│ │ │ │ │ │記型電腦商品之訊息├───────┤ │員機,提領 │ │ │ │ │ │供不特定人競標購買│12,120元 │ │2,000 元。 │ │ │ │ │ │,並以門號00000000│ │ │ │ │ │ │ │ │83號行動電話與鄭兆│ │ │ │ │ │ │ │ │鈞聯絡,致丑○○陷│ │ │ │ │ │ │ │ │於錯誤而匯出右列金│ │ │ │ │ │ │ │ │額至左列帳戶。 │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一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子○○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二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寅○○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三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丁○○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 │ │ │物沒收。 │ ├──┼──────────┼─────────────────────────┤ │ 四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癸○○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 │ │ │物沒收。 │ ├──┼──────────┼─────────────────────────┤ │ 五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卯○○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 │ │ │物沒收。 │ ├──┼──────────┼─────────────────────────┤ │ 六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己○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 │ │ │物沒收。 │ ├──┼──────────┼─────────────────────────┤ │ 七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戊○○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八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庚○○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九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丙○○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十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辛○○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十一│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壬○○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十二│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甲○○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十三│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對丑○○詐欺取財 │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附表三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 處 置 │ ├──┼──────────┼──────────────┤ │ 一 │趙福來之中華郵政股份│與附表三編號五所示之印章均已│ │ │有限公司基隆瑞芳郵局│發還與趙福來保管中(見板檢97│ │ │帳號000000000000號郵│年度偵字第10928 號卷第66頁背│ │ │政存簿儲金簿1 本 │面),然係共犯趙福來所有,供│ │ │ │犯本案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詐│ │ │ │欺犯行,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 ├──┼──────────┼──────────────┤ │ 二 │趙色蘭之中華郵政股份│非被告及共犯趙福來所有之物,│ │ │有限公司基隆七堵郵局│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 │ │帳號0000000000 23 號│ │ │ │郵政存簿儲金簿1 本 │ │ ├──┼──────────┼──────────────┤ │ 三 │趙福來之合作金庫銀行│與本案犯罪無關,爰不併予宣告│ │ │0000000000000 號存簿│沒收。 │ │ │1 本及提款卡1 張 │ │ ├──┼──────────┼──────────────┤ │ 四 │趙福來之交通銀行 │與本案犯罪無關,爰不併予宣告│ │ │000000000000號存簿1 │沒收。 │ │ │本及提款卡1 張 │ │ ├──┼──────────┼──────────────┤ │ 五 │趙福來名義之印章2枚 │已發還與趙福來,依卷證事證無│ │ │ │從認定與本案犯罪有關,爰不併│ │ │ │予宣告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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