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245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9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喪失紀錄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甲○○前因於民國96年8 月7 、8 、9 日,在吳素貞經營之「貞榮華彩券行」分別竊取市值共新臺幣(下同)13,600元、9,200 元及18,100元之刮刮樂彩券,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四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再由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於97年8 月19日確定;又因於前案審理期間之97年2 月24日,在臺北市竊取楊淑英於街口販賣市值25,000元之刮刮樂彩券一本,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97年11月24日確定;上開數罪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於98年1 月15日入監執行(尚未執畢,不構成累犯)。 二、甲○○因上開竊取彩券二案經偵審程序後,應已經知悉竊取彩券之違法性,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二案審理期間內之97年6 月8 日上午約10時20分許,至乙○○經營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8 號之兼營雜貨店之「好運年彩券行」,購買該彩券行所經銷之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與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彩券公司)發行之「刮刮樂」非電腦彩券、「賓果賓果」電腦彩券(下稱賓果彩券)時,因見店內僅有丙○○(註:起訴書誤載為乙○○)一人看管該雜貨店之結帳櫃檯以及設置在該彩券行內之與中國信託銀行彩券系統連線用以供該彩券行印製電腦彩券銷售客戶並於印製同時由該系統依電腦彩券銷售面額按中國信託銀行與彩券行約定之經銷額度自動扣除該彩券行向中國信託銀行購買之銷售額度金額以作為記帳之電腦投注機(下稱投注機),依其購買彩券經驗,已可推知以該投注機印製之電腦彩券,因券上記載有投注號數與金額之電腦紀錄資料,該等電腦紀錄資料將傳輸至台灣彩券公司或中國信託銀行之電腦系統,而將對該二公司或彩券行之財產紀錄產生影響,竟基於利用丙○○未注意之機會擅自操作投注機輸入指令以製作高投注金額之電腦彩券並將各該電腦彩券無償據為己有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喪失紀錄取財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多次購買五分鐘開獎一次之賓果彩券之機會,藉機在該店內逗留,趁隙填寫如附表所示之期別與張數之「威力彩」、「大樂透」、「今彩539 」彩券之投注選號單,即趁丙○○於店內招呼雜貨店客人而無法顧及該投注機櫃檯且亦無他人在該投注機櫃檯處時之機會,未經丙○○同意,先將上開填寫完成之各該投注選號單投入該投注機讀票口,再伸手至投注機櫃檯內按押該投注機操控按鍵,輸入相關投注指令,使該投注機印製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投注金額之電腦彩券,並使該投注機同時連線至中國信託銀行彩券系統將該彩券行前向中國信託銀行購買存於該系統之與上開投注金額等額之銷售額度扣除,甲○○即依上開不正方式接續以該投注機印製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電腦彩券並作成該彩券行銷售額度減少之財產權喪失之紀錄,且於該投注機將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電腦彩券印製完成之後,將印製出之各該電腦彩券取走藏為己有,除未將各該電腦彩券之券面投注金額交付丙○○外,亦未告知丙○○其已經印製各該電腦彩券,其後再離開該彩券行,而取得相當214,800 元之財產價值之尚未開獎之電腦彩券,除使乙○○之該彩券行減少同額之銷售額度之電子紀錄外,並使該彩券行因無從追回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電腦彩券而無法依中國信託銀行規定之彩券作廢程序(參見附表一備註欄二所示)作廢各該電腦彩券。 三、嗣於同日下午約2 時許,乙○○與丙○○接班看管該雜貨店與彩券行,經乙○○核對該投注機累計投注金額及店內已收取款項後,發覺有金額短少之情形,經詢問丙○○並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帶畫面,始查知上情,且雖經二人於同日下午立即打聽找尋甲○○,惟仍未能於限期內尋回該等電腦彩券作廢,致最終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總損失金額197,616 元。四、案經臺北縣政府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甲○○有罪之證據方法計有:㈠被告就自己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不利己之陳述、㈡證人乙○○、丙○○於審理中之證言、㈢附表一備註欄一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函文暨同函檢附之事實欄二所示之各該彩券之遊戲介紹與附表一備註欄二所示之作業手冊內容、㈣「好運年彩券行」監視錄影器錄得影像檔案之光碟暨影像翻拍畫面四幀(下稱監視影像光碟暨照片)。經查,皆未發現有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該等證據之情形;而就供述證據部分,上開㈡所示之各證人證言,係經本院於審判中,傳喚證人到庭,由檢察官、被告行交互詰問程序,取得渠等證言,上開證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言,係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而可為裁判之依據;上開㈢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函文暨函文所檢附之各該文件,係本院於審判程序中,就必要之事項,請求中國信託銀行就該行與台灣彩券公司發行並委託由經銷商銷售之電腦彩券之相關業務內容為說明,該函文之性質,雖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規定之機關鑑定報告,惟因該函文係該銀行就經營之電腦彩券發行與銷售相關業務之說明,是其性質應認屬同法第159 條之4 第3 款規定之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是有證據能力,且被告對該等文書之證據能力,亦不爭執,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該等文書並告以要旨供被告答辯,是上開文書除有證據能力外,並已經合法調查,自得為裁判之依據;又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之不利己之陳述,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158 條之2 規定情形,且與本院依法調查所得事實相符,自得援引被告不利己之陳述為認定其等有罪之證據。就非供述證據部分,上開㈣所示之監視影像光碟暨照片,係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而由乙○○將該等影像資料提供予警方,且該等照片查無何證據顯示有偽造、變造情形,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供被告辨識並為答辯,除有證據能力外,並經合法調查,自得為本院裁判之基礎。 二、被告甲○○就其於事實欄二所示之時間,在乙○○之「好運年彩券行」購買賓果彩券期間,有操作該投注機印製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電腦彩券,且未給付同等面額之投注金予當時看店之丙○○等情,雖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就上開理由欄二、㈣之監視影像光碟暨照片所顯示之自己動作行為,亦不為爭執,惟矢口否認涉犯有竊盜或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喪失紀錄取財之犯行,均辯稱以其當時有告知丙○○其要練習投注,經丙○○同意後,其才操作該投注機,且丙○○亦有教其操作該投注機,而該投注機印製之各該電腦彩券,其當場都已經撕毀云云。惟查:㈠本案案發當時在彩券行內顧店之丙○○並未同意被告練習或自行操作該投注機,且至被告離開該彩券行止,丙○○均不知悉被告已擅自以該投注機印製如附表所示之各該電腦彩券,迄至同日下午經乙○○對帳發覺帳目不符並查閱該店監視影像後,始發覺係遭被告擅自操作該投注機印製彩券,且未能於規定作廢期間前尋回該等電腦彩券,致受有損失等情,除據證人丙○○、乙○○於審理中結證綦詳外,並均證稱以因未能於當日找到甲○○將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電腦彩券取回為作廢,致遭中國信託銀行扣除同額之銷售額度確定,此外,並有理由欄二、㈣所示之監視影像光碟暨照片在卷可稽,已難認被告上開辯詞為可採。 ㈡被告雖辯稱丙○○有教其操作投注機,並對證人丙○○為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各該詰問,惟依證人丙○○就被告各該詰問答覆,被告於案發當時係多次向丙○○購買五分鐘開獎一次之賓果彩券,並趁丙○○處理雜貨店客人結帳等事時,自行將賓果彩券投注單投入該投注機之讀票口,經丙○○發覺被告有自行投單行為後,丙○○除立即制止被告外,並立即前往投注機為被告操作下注,而丙○○係於伊操作投注機為被告下注時,順口告知被告投注單係要依方向投入,並未有教被告應如何操作投注機下注或同意由被告自行操作該投注機下注等情,應堪確定,被告上開辯詞,顯屬虛妄。 ㈢被告雖另對丙○○詰問以伊當日有無當場看到其撕毀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電腦彩券,惟依丙○○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證言內容,除經過投注機之操作機訓練者外,一般人係難僅以操作投注機之方式(註:即俗稱電腦自動選號之方式)印製出威力彩等之電腦彩券,且被告在當日並未告知丙○○其已有列印有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電腦彩券等情,除已能認定外,依丙○○審理中之證言,丙○○因係與乙○○一同經營該彩券行,且知悉以投注機印製彩券則將同時扣減該彩券行於中國信託銀行之銷售額度,依一般交易常情,丙○○斷無可能以投注機印製電腦彩券而任由客人不交付投注金無償取走電腦彩券(亦即,投注機印製出電腦彩券時,彩券行即同時扣減同投注額之銷售額度,是該電腦彩券於開獎前,係相當於同投注額價值,彩券行須向客戶收取同額投注額,方才可能將該電腦彩券交付客人,否則,即屬彩券行自費而無償將同投注額之電腦彩券贈與客人);是本案被告當日如確有向丙○○告知其已印製有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電腦彩券,丙○○豈有可能不向被告收取同額之投注金額、或向被告取回各該電腦彩券立即依中國信託銀行規定程序作廢(參見附表一備註欄二所示)而任由被告所辯之在伊面前撕毀各該彩券?被告所辯顯與常情有違,自屬無據。 ㈣依上開事證,堪認被告確以有利用丙○○未注意之際,以將預先填好之投注單投入投注機讀票口印製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電腦彩券,而未告知丙○○,即擅自取走各該電腦彩券之行為,應堪認定。而起訴書就被告之犯罪行為,雖已記載以「…,趁乙○○疏於看管之際,將預先寫好之投注單自行投入投注機內投注,並趁機竊取投注機列印出之彩券,共竊得…(附表所示之電腦彩券資料,從略)…,得手後再佯裝若無其事於店內逗留片刻後離去。…。」等情節,惟認被告係犯竊盜罪嫌,然查:本案如不論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電腦彩券之製作原因,而僅就被告未經丙○○同意即行取走各該電腦彩券為論罪,起訴書認構成竊盜犯行固屬無誤;惟以,本案係被告未經丙○○同意即擅自操作該彩券行之投注機而印製出各該電腦彩券,且經起訴書認作為起訴事實,自應探究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是否另構成他罪、或就全部事實應如何為論罪。 ㈤本案依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函文暨同函檢附之事實欄二所示之各該彩券之遊戲介紹與附表一備註欄二所示之作業手冊內容,彩券行用以印製電腦彩券販售之投注機,係由彩券行將投注資料(投注號碼、投注金)輸入投注機(以選號單投入投注機讀票口之方式、或以電腦輸入相關指令之方式)後,投注機除將印製記載該等投注資料之電腦彩券外,同時將投注資料傳輸至中國信託銀行之電腦系統,並由電腦系統將彩券行向存放於中國信託銀行之同投注額之銷售額度之金額扣除,而彩券行係向客人收取同券載投注額之金錢,始將該電腦彩券交付客人,再由中國信託銀行依電腦資料於次日將出售該電腦彩券之約定佣金轉帳予彩券行。是就該投注機之性質,其雖有印製電腦彩券之功能,惟因客人並非將購買彩券金錢投入該投注機內,自非屬收費設備,該投注機顯非屬刑法第339 條之1 規定之收費設備;又依其上開使用之功能,該投注機因非係付款予操作者用,自亦難認屬刑法第339 條之2 規定之自動付款設備;是依其上開使用之功能,既係在將投注資料以網路傳輸至中國信託銀行電腦系統為下注並以扣減彩券行經銷額度之方式收取投注金額,而印製出與投注資料相同之電腦彩券之電腦設備,則該投注機應認係供以印製出電腦彩券之方式而製作中國信託銀行與彩券行間之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之電腦設備,自應認屬刑法第339 條之3 之電腦設備。 ㈥本案依附表二編號一問所示之丙○○證言,堪認被告係經常購買電腦彩券之人,而電腦彩券上記載有投注號數與金額之電腦紀錄資料,且報載多次有關台灣彩券公司或中國信託銀行之相關得獎訊息與報導,被告對於投注機係將投注資料傳輸至台灣彩券公司或中國信託銀行之電腦系統,而將對該二公司或彩券行之財產紀錄產生影響之情形,應係有所知悉,是其未經丙○○同意,擅自操作該投注機,而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電腦彩券,造成該彩券行銷售額度減少之電腦紀錄,並逕自取走各該電腦彩券,是就其上開全部犯罪事實,應認屬刑法第339 條之3 規定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喪失紀錄取財之犯行。起訴書論罪之請求,容有疏未慮及投注機之功能性質。 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甲○○未經「好運年彩券行」之丙○○同意,擅自接續以該彩券行之投注機印製如附表所示之各該電腦彩券而製作該彩券行銷售額度減少之財產權喪失之紀錄,並將印製出之各該電腦彩券取走藏為己有,而未告知丙○○其取走各該電腦彩券,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3 第1 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喪失紀錄取財罪。起訴書就雖認被告係犯竊盜罪嫌,惟依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既已記載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39 條之3 第1 項之構成要件事實,起訴書論罪之請求容有未洽(參見上開二、㈣至㈥所示),自應由本院就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之請求論罪法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140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被告雖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電腦彩券,惟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同一犯罪,是其各次之製作各該電腦彩券之舉動,均屬其犯罪行為之一部,接續的侵害同一法益,為實質上一罪,屬接續犯,而僅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於為本案犯行時,已因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竊取彩券犯行而經起訴並在審理中,竟仍不知悔過,又再犯本案,且犯罪金額,非屬小額,雖被害人乙○○、丙○○二人念於被告係顧客且因被告小孩尚在就學而寬恕被告僅以十萬元與被告為和解,而公訴人亦僅請求量處其有期徒刑六月,惟斟酌事實欄一所示之其前各次竊取彩券犯行之竊取彩券金額與量處刑度,及本案犯行係在該二案之審理期間所再評議日期:98年6月12日 害人之金額與其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339 條之3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朱敏賢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附表一:本案被告未經同意擅自製作並取走之電腦彩券張數及面額 │ ├──┬───────┬────────┬───┬──────┬───────┬───────┤ │編號│彩券種類 │發行期別 │張數 │總投注金額 │彩券行所得佣金│彩券行損失金額│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一 │威力彩彩券 │第000000000 期 │一張 │184,800 元 │14,784 元 │170,016 元 │ ├──┼───────┼────────┼───┼──────┼───────┼───────┤ │ 二 │大樂透彩券 │第000000000 期 │一張 │ 10,000 元 │ 800 元 │ 9,200 元 │ ├──┼───────┼────────┼───┼──────┼───────┼───────┤ │ 三 │今彩539 彩券 │第000000000 期 │二張 │ 20,000 元 │ 1,600 元 │ 18,400 元 │ ├──┼───────┴────────┴───┼──────┼───────┼───────┤ │ │ 合計 │214,800元 │ │197,616 元 │ ├──┼────────────────────┴──────┴───────┴───────┤ │備註│一、中國信託銀行98年4 月24日中信銀字第0982220420065 號函函復之有關本院函詢有關經銷商投│ │ │ 注機相關事項之內容(同函說明三部分): │ │ │ 「㈠經銷商使用之印製彩券之投注機 │ │ │ ⒈該投注機是否與公司系統連線? │ │ │ 經銷商端使用之投注機,透過網路,與本行系統連線。 │ │ │ ⒉經銷商如有誤打彩券,應如何取消該彩券? │ │ │ 經銷商銷售彩券過程,如有誤打彩券,須依規定作廢該彩券,作廢彩券程序分為一般作廢│ │ │ 及授權作廢彩券,其間區別及作廢程詳如附件二- 作廢彩券之處理。 │ │ │ ⒊就作廢彩券如何稽核? │ │ │ 為服務經銷商,本行委託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設有業務服務代表,每月由業務服務代│ │ │ 表親至經銷商銷售處所,如經銷商該月份有作廢彩券(包含一般作廢及授權作廢彩券),│ │ │ 業務服務代表將依據系統資料核對並現場撕毀。 │ │ │ ㈡經銷商於銷售彩券前,先依其約定額度,向本行預先購入銷售額度,始得於銷售額度內進行│ │ │ 銷售,銷售額度將依經銷商銷售電腦型彩券之券面金額減少,經銷商之銷售佣金依據主管機│ │ │ 關規定為為實際銷售彩券金額之8%,該佣金由該行每日結算一次,並於結算後之次日撥入經│ │ │ 銷商所指定之帳戶,詳如附件三- 帳務作業所示。」 │ │ │二、上開函文所示之「附件二- 作廢彩券之處理」、「附件三- 帳務作業」相關記載: │ │ │ ㈠「附件二- 作廢彩券之處理」部分(節錄與本案有關部分之相關資料): │ │ │ ⒈「一般作廢」部分: │ │ │ ⑴電腦型彩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執行一般作廢:①投注選號選錯或購買者要求作廢。②│ │ │ 彩券列印也瑕疵,但仍可經投注機讀票口作廢者。 │ │ │ ⑵於交易後十分鐘內,在原投注機,經原投注機讀票口執行作廢,投注機將自動完成彩券│ │ │ 作廢,並在已作類彩券上列印一個×圖樣以為註記。 │ │ │ ⑶完成「彩券作廢」後,請將作廢成功之彩票妥善保管,由本公司業務服務代表至投注站│ │ │ 查核時,確認作廢張數無誤時,由業務服務代表現場撕毀,請經銷商不要自行銷毀或遺│ │ │ 失彩券。 │ │ │ ⒉「授權作廢」部分: │ │ │ ⑴經銷商因非人為因素導致電腦型彩券未列印、列印不完全或已正常印出,但因投注設備│ │ │ 故障造成無法在時間內完成一般作廢者,得在原投注執行授權作廢。 │ │ │ ⑵授權作廢的受理截止時間:①當日當期開獎者,授權作廢受理截止時間為當日晚上七點│ │ │ 半前。②非當日當期開獎者,授權作廢受理截止時間為當日晚上九點半前。 │ │ │ ⑶申請授權作廢程序:「1.…。5.請於六十分鐘內填寫『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作廢彩券│ │ │ 申請書』連同未列印完整的彩券及重列印前一筆投注的彩券或欲作廢的彩券傳真給本公│ │ │ 司客服中心,並電話通報克服中心申請作廢。6.…。8.完成授權作廢後,請將完成授權│ │ │ 作廢彩券及相關申請單據妥善保管,由本公司業務服務代表至投注站回收。9.…。」。│ │ │ ⒊「作廢彩券注意事項」部分: │ │ │ 經銷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自行承擔該損失,不能再以作廢彩券方式處理:「a.未在指│ │ │ 定時限內執行『一般作廢』或『授權作廢』。包括人為疏失(如:新經銷商或雇員不熟作│ │ │ 廢申請者)、列印彩券後未及時發現列印瑕疵,致使可採用一般作廢者未能即時處理,或│ │ │ 消費者過了受理作廢時間後才提出作廢申請者。b.…。e.不符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或本公│ │ │ 司所訂定之彩券作廢相關規定者。」。 │ │ │ ㈡「附件三- 帳務作業」部分(節錄與本案有關部分之相關資料): │ │ │ 約定額度即每次扣款金額,每日營業時間內,當剩餘銷售額度低於約定額度20% 時(如原│ │ │ 約定額度為五萬元,剩餘銷售額度低於一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將自經銷商之指定帳│ │ │ 戶自動扣帳,故經銷商應於指定帳戶存足約定額度金額及「每次轉帳金額」 │ │ │ ,以避免因銷售額度餘額不足無法銷售彩券。 │ │ │三、上開附表「彩券行所得佣金」欄記載之佣金金額,係依乙○○、丙○○於97年10月3 日審判期│ │ │ 日之陳述以及上開函文所示之銷售彩券金額8%為計算(參見備註欄一、㈡所示)。 │ │ │四、上開附表「彩券行損失金額」欄記載之損失金額,係依「總投注金額」欄(即彩券行經扣除之│ │ │ 銷售額度)之金額減去「彩券行所得佣金」欄之金額所得之金額。 │ └──┴───────────────────────────────────────────┘ ┌──────────────────────────────────────────────┐ │附表二: │ ├──┬───────────────────────────────────────────┤ │編號│被告詰問問題與證人證述內容 │ ├──┼───────────────────────────────────────────┤ │ 一 │就被告詰問證人丙○○有關伊有無教其操作該投注機之證人證言 │ ├──┼───────────────────────────────────────────┤ │ │(問)妳在忙,我有沒有跟妳說妳那個單借我,讓我練習一下?(答)不可能,哪有人家機器要│ │ │ 借人,那個一放進去是錢,我感覺他好急,好像在摸機器的時候,我有給他喊說那個不能│ │ │ 亂碰,那個25元5 分鐘一次,我就會給他注意。、 │ │ │ (…與上開題示無關之詰問,從略…) │ │ │(問)妳那時候有沒有教我說要按確定?(答)確定是25元那種,這個大的錢我哪敢確定。我在│ │ │ 弄的時候,被告在旁邊看,我是有說要按確定彩券才會出來,不過這個買彩券大家都在旁│ │ │ 邊看,誰都知道要按確定彩券才會出來。 │ │ │ (…與上開題示無關之詰問,從略…) │ │ │(問)妳當時不是有答應我?還教我要怎麼按?我按錯了妳還給我指導說這樣按不對?(答)是│ │ │ 他在玩賓果時,我有跟他說這個機器是要這樣放下去才行。因為他5 分鐘就要玩一次,那│ │ │ 時他是在旁邊等我拿彩券給他,我是在操作的時候順便跟他說這個機器是要這樣操作,我│ │ │ 有講這句而已,那是賓果,其他這三、四張我沒有看到。我沒有要他來幫我操作賓果,因│ │ │ 為賓果是5 分鐘一次,他一直急著要弄,這個東西不可以隨便給人家弄,且不能夠這樣急│ │ │ 著放,我是跟他說這個機器是要這樣弄才行,他在旁邊一直要這樣弄,有的客人很急會自│ │ │ 己投單子進去,我看到我都會罵,我都會罵他們說這個是小偷行為,因為這樣不行,這個│ │ │ 機器不能給別人操作,還是要我們店家自己操作。我沒有說機器要給他自己投單,是他在│ │ │ 旁邊急,我只是順便說這個東西要這樣按,我不可能把機器交給他,那台機器會扣帳,像│ │ │ 提款機一樣,不能隨便給人家用。 │ │ │(問)妳當時並沒有罵我也沒有講我怎麼樣,我在弄的時候妳也有看到,我弄錯的時候,有跟我│ │ │ 講,有無此事?(答)這是在賓果的時候,5 分鐘一次,我有喊他叫他不要亂弄,總之一│ │ │ 句話就是他很急,我很忙,他在旁邊看。 │ │ │(問)妳是不是因為我跟妳是好朋友,你才讓我這樣玩?(答)沒有什麼好朋友,客人都是這樣│ │ │ 。只是說他是熟客,他三天二天就來玩,我說你那個錢是從那裡拿,我有給他勸告說你錢│ │ │ 要節省,我問他說在作什麼工作,他亂七八糟跟我講,哪有人一天玩2,000 、3,000 元,│ │ │ 我就覺得怪怪的。我沒有同意讓他這樣操作這個機器,除非是我先生還有我媳婦,才會操│ │ │ 作這機器,這是我們三人才會而已,我們三人在輪班。 │ │ │(問)你既然說沒有要讓我這樣玩,那你為何要教我?(答)我沒有教他,我只是跟他說這個紙│ │ │ 要放橫的或直的,這樣也算教嗎? │ │ │(問)我確實有跟妳打招呼,妳為何說沒有?(答)打招呼是你在玩賓果,我在算10元店的帳時│ │ │ ,你就說你要弄,我就跑過來跑過去,都是因為你一個人說要下單,我是順便跟他說你這│ │ │ 樣弄不行,那個紙有橫的、直的,要照方向放,他放歪歪的,我是說紙這樣放,這樣也算│ │ │ 在教你喔? │ ├──┼───────────────────────────────────────────┤ │ 二 │就被告詰問證人丙○○有關伊有無看到附表一所示之電腦彩券及其有無當場撕掉該等彩券之證言 │ ├──┼───────────────────────────────────────────┤ │ │(問)我沒有填威力彩,為何單子會跑出來?(答)不可能,除非你很內行,以前你開過彩券行│ │ │ ,有受過訓練,才會打,你寫這麼多錢,弄進去才會跑出那麼多錢的彩券出來。 │ │ │ (…與上開題示無關之詰問,從略…) │ │ │(問)那天我走的時候我身上有無東西?(答)我怎麼知道,我也不好意思摸你的口袋,如果我│ │ │ 只知道你有拿那三張,我也會把你拉出來。你那三張20萬除非是包牌才有可能有,我賣彩│ │ │ 券經過我的手都沒收過那麼大的。 │ │ │ (…與上開題示無關之詰問,從略…) │ │ │(問)妳有無看我拿走那張三張?(答)沒有看到,我如果有看到的時候我就不會放你走,如果│ │ │ 你當天有把那三張拿出來跟我講,我就馬上跟中國信託講作廢。 │ │ │ (…與上開題示無關之詰問,從略…) │ │ │(問)被告問我這樣把你撕破,你當場覺得怎樣?(答)我不知道你有撕,垃圾桶那麼多廢紙,│ │ │ 我也不知道你有撕,你撕的是你玩過的25元的,這三張那麼多錢,我怎麼有看到,我跟我│ │ │ 先生一直找你,還用監視器去找,後來是因為監視器的人看了監視器後說認識你,我們才│ │ │ 找到你的人,那時彩券都已經開獎完。 │ │ │(問)我當場有一張是539 還是大樂透,因為打出來10個字,要對獎的時候,我有拿出來給妳看│ │ │ 說怎麼對不到,妳說這個還沒有開獎,還在對獎中,結果我就當場撕掉,有無此事?(答│ │ │ )我沒有看到。我看到的話就知道他偷了。他當天沒有拿刮刮樂及賓果以外的彩券給我看│ │ │ ,他有問說你們這裡中獎怎麼樣如果被人家中去會怎麼樣,我說是中國信託的事,我們是│ │ │ 賣多賺多,我那時不質疑他。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3 條 (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