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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1號

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曾正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9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和氏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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