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曾正耀
- 被告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99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原於臺北縣板橋市○○街「大漢東宮社區」擔任總幹事職務,因管理費收繳之問題而與社區住戶乙○○發生爭執,竟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6年10月12日12時39分許,在該社區地下室2 樓停車場內,以不明工具,將昇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昇泰公司)所有之車號3955-QN號自用小客貨車之右後輪胎,予以刺破,致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昇泰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昇泰公司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昇泰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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