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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侯志融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0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收受不詳年籍人士交付之來路不明汽車,徒增警方與被害人追索贓物之困難,同時亦助長竊盜歪風,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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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侯 志 融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30354號
  被   告 乙○○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土城市○○街217巷9弄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車號GU-8460號自用小客車(引擎號碼YLN331GLI
    12619號)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該車係甲○○所有,於民
    國97年8月21日6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段162號前,
    遭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竊得,嗣後該人將該車車牌卸下
    並放置在該車後座地毯下,再將鄧顯鎮所有、業已於96年8
    月1日註銷之車號HF-815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懸掛在該車上)
    ,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同年8月21日至同年9月6日間
    某日,在臺北縣土城市○○路上某處,收受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阿友」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該車。嗣於同年9月6日0
    時30分許,駕駛該車行經國道五號公路北向29.7公里處(頭
    城收費站)時,始為警查獲,並起出該車(業已發還甲○○
    )。
二、案經甲○○訴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甲○○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
(四)該車照片4紙。
(五)失車紀錄1紙。
(六)車籍基本資料查詢2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至報
    告意旨雖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查,
    該車遭竊時,並無監視錄影畫面攝得案發情形,亦無人在場
    見聞,自不能僅以被告持有該車乙節即認定其為竊取該車之
    人,是報告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檢察官  文  家  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字第3035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