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0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20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書所載之前案,並經執行完畢,有本院97年2 月27日列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之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衡量連續犯廢除後關於施用毒品犯行刑罰裁量基礎衡平原則,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320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224號3樓
居臺北縣中和市○○路223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案
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185號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6 月2 日釋
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77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又於93年5 月間犯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經同法
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於
93年5 月間犯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經同法院以94
年度簡字第2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於94年間
因贓物案件,經同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3155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 月確定,其所犯上開3 罪嗣經同法院依聲請以94年度
聲字第21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95年5 月10
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1月2 日,在臺北縣中和市○○路22
3 號7 樓居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
15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經
將被告為警逮捕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亦呈甲基安非命
類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張 瑞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