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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25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25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087號),本院認宜改依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經本院訊問後,業已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了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乙○○於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曾有如附件所載之前案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憑,智識程度(國中)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在於貪圖不法利益,犯罪手段,及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被告供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鑰匙,未經警方查扣,且經被告供稱業已丟棄,為避免沒收之困難,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幸娥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6087號
  被   告 乙○○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五股鄉○○路51巷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
    185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 月
    5 日9 時許,在臺北縣泰山鄉○○路○ 段142 巷8 號前,持
    自備之鑰匙竊取甲○○所有之車號GWJ-851 重型機車。嗣經
    甲○○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乙○○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供述        │                            │
├──┼────────┼──────────────┤
│2   │告訴人甲○○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    │詢中之指訴      │                            │
├──┼────────┼──────────────┤
│3   │贓物認領保管單1 │該機車為甲○○所有。        │
│    │紙              │                            │
├──┼────────┼──────────────┤
│4   │扣押物品目錄表1 │乙○○為警查獲時,持有該機車│
│    │紙              │。                          │
├──┼────────┼──────────────┤
│5   │車籍資料1紙     │該機車為甲○○所有。        │
├──┼────────┼──────────────┤
│6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乙○○騎乘該機車。          │
│    │照片2紙         │                            │
├──┼────────┼──────────────┤
│7   │查獲照片2紙     │乙○○為警查獲時,持有該機車│
│    │                │。                          │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18
    5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3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等情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紙存卷可查,其於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258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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