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299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429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9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發送簡訊之時間更正為「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下午五時六分許」,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四、五行「告訴人」均更正為「被告」,並補充:「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乃係指客觀上以將來之惡害通知他人,使之心生畏懼即為已足,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之意圖或決心,則非所問。依該簡訊內容所提及『你做了中傷我的事,我也可以做同樣的事!』、『大過年的去妳家拜各年,順便讓你的坊鄰居好好的認識妳』、『告訴妳~狗急會跳牆!再逼我~我一定會反擊』等言詞,客觀上已足使一般人對於自身名譽將遭受危害而生畏怖之心,被告既自承告訴人為其前任女友,並因使用行動電話及門號一事發生金錢紛葛,二人間顯有不睦,則被告傳送上開簡訊內容,其用意自非僅係單純之玩笑或不具任何意義之舉動,目的在對告訴人施加相當之壓力,令告訴人心惶不安,其主觀上具有恐嚇之故意,至為灼然,是被告所辯,自不足取。」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稱良好,其遇事不思循理性方式解決,竟傳送簡訊恐嚇告訴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告訴人心理之恐懼,所生危害程度,及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 安 榕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299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