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12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坤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612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5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乙○○並無犯罪科刑執行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傷害之手段係使用保鮮膜丟擲被害人甲○○性,被害人受傷之程度,被告犯並未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第 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林 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122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