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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復生楊千儀陳坤地

原告
甲○○
原告
訴 訟
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進業家具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丙○○因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簡字第61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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