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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248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恆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724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板簡字第179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於民國93年11月8 日在監執行完畢。

(二)甲○○明知車號5509-RX 號之馬自達廠自用小客車(改懸掛已流當之車號8U-4721 號汽車之車牌)乃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該自用小客車係乙○○○所有、2007年份,於97年3 月3 日晚間7 時20分許,在桃園縣觀音鄉○○村○○路○ 段55號前失竊),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97 年3月4 日晚間6 時許,在桃園縣大溪鎮某中古車行,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低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五」之成年男子,買受上開自用小客車(甲○○僅先支付5 萬元),供己代步使用。嗣於97年3 月5 日凌晨5 時30分許,由不知情之黃國民(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駕駛上開車輛搭載甲○○,前往臺北縣中和市○○路○段39號之「瑤宮汽車旅館」投宿時,經該旅館人員邱俊龍、董懷恩發覺有異,而報警查獲,並扣得鑰匙1 支、車號8U-4721 號車牌2 面(該贓車已由警發交被害人乙○○○領回)。

二、認定事實及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雖坦承於前揭時、地,以15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五」之成年男子買受上開自小客車,惟否認有故買贓物之犯意。

(二)然查:

1、本件2007年份、馬自牌車號5509-RX 號自用小客車係乙○○○所有,於97年3 月3 日晚間7 時20分時,在桃園縣觀音鄉○○村○○路○ 段55號前失竊等情,業據告訴人乙○○○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其所出具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1 附卷可稽。是該自用小客車於被告故買使用之時,係屬失竊之贓物無誤。

2、本件失竊贓物為年份極新之自用小客車,為警查獲時尚發現駕駛座底下有該輛贓車之原有車牌2 面,而被告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五」之成年男子處以買入方式,連同汽車鑰匙1 支,買受該贓車供己使用,其對出售者之真實姓名一無所悉,且以低價購入,又未經移轉車籍之過戶手續,復未索取相關車籍證明之資料,顯違反一般車輛買賣之交易常規,衡諸社會通念,被告於購買當時對該自用小客車為來路不明之贓物乙節絕對有所認識,其仍決意乃加以買受,當有故買贓物之犯罪故意及行為實施。

3、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非畏罪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故買贓物罪。查被告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92年4 月28日以91年度板簡字第179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3 年11月8日在監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本件贓車之價值、被告故買贓車使用對被害人回復財產權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汽車鑰匙1支雖係被告所有,但係被告買入贓車犯罪完成後始予使用之鑰匙,非犯罪所用之物,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恆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24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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