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3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73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5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貳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上開犯行而持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於民國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
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已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猶再次施用
毒品,顯然漠視法令禁制,惟事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
無不良,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係以自殘自己身心健康為主,
對於他人尚無明顯重大危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如附表1 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除因鑑驗用罄之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如附表2 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
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炎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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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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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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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第二級毒品│4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3140公克,取│
│ │甲基安非他│ │ │ 樣0.0002公克)。 │
│ │命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未能析離│
│ │ │ │ │ 之外包裝4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7 月22│
│ │ │ │ │ 日航藥鑑字第0973644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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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
│查獲之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
├──┬─────┬──┬──┬──────────────────────┤
│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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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玻璃球 │ 1 │ 個 │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
│ │ │ │ │置入甲基安非他命燒烤吸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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