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曾正耀林鈺琅張兆光

原告
系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97年度簡字第3231號、98年度簡字第3409號),經原告系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正 耀

                  法 官 林 鈺 琅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乙○○…」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