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2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附民字第274號
和 解 筆 錄
- 原告
- 銘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附民字第274 號就本院97年簡字第761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 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庭公開訊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江虹玲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銘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乙○○被 告 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貳 拾伍萬元整,於民國97年10月7 日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於民國97年10月20日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以匯款支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告代表人 乙 ○ ○被告 甲○○○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