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已逾6 月,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2 項易科罰金之要件,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犯罪日期│96年7 月3 日為警採尿│96年5 月26日為警採尿│ │ │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查│ │署 │署 │ │案├──┼──────────┼──────────┤ │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958號│96年度毒偵字第4153號│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6435號 │96年度簡字第5065號 │ │實├──┼──────────┼──────────┤ │審│判決│96年10月8 日 │96年8 月1 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6435號 │96年度簡字第5065號 │ │判├──┼──────────┼──────────┤ │決│確定│96年12月24日 │96年12月31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