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9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95年7 月1日之前犯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修正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按,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㈠死刑減為無期徒刑。㈡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㈢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於91年1 月1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85年度訴字第1067號判決書、85年度易字第5539號判決書、85年度訴字第2521號判決書、86年度聲字第1298號裁定書各1 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前所犯,受刑人現仍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是其中如附表所示之編號1 、2、4 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前揭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3 月及7 月,無庸聲請裁定減刑。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中視為減刑之編號1 、2 、4 之罪與不得視為減刑之編號3 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罪 名 │連續非法吸用化學│連續明知為禁藥,││ │合成麻醉藥品 │而轉讓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犯 罪 日 期 │自84年10月25日起│85年1 月10日、85││ │至85年7 月9 日 │年7 月8 日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5年度偵│板橋地檢85年度偵││ │字第978 、1978、│字第978 、1978、││年 度 案 號│1324、3191、4367│1324、3191、4367││ │號暨移送併辦板橋│號暨移送併辦板橋││ │地檢85年度偵字第│地檢85年度偵字第││ │13360 號 │13360 號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85年度訴字第1067│85年度訴字第1067││事實審│ │號 │號 ││ ├────┼────────┼────────┤│ │判決日期│ 85年10月11日 │ 85年10月11日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85年度訴字第1067│85年度訴字第1067││判 決│ │號 │號 ││ ├────┼────────┼────────┤│ │判 決│ 85年11月11日 │ 85年11月11日 ││ │確定日期│ │ │├───┴────┼────────┼────────┤│所 犯 法 條 │88年6 月2 日修正│95年7 月1 日修正││ │公布前之麻醉藥品│施行前之藥事法第││ │管理條例第13條之│83條第1 項 ││ │1 第2 項第4 款 │ │├────────┼────────┴────────┤│備 註│①編號1 、2 、3 、4 等罪,業經本院││ │ 於86年11月24日以86年度聲字第1298││ │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 │②板橋地檢87年執更字第332 號;接續││ │ 板橋地檢85年執緝字第962 號。 ││ │③板橋地檢91年執護字第66號:假釋付││ │ 保護管束;觀護起始日期:91年1 月││ │ 18日,觀護結束日期:98年1 月3 日││ │ 。 ││ │④編號1 、2 、4 等罪,分別視為減刑││ │ 為3 月15日、3 月、7 月;編號3 之││ │ 罪不得視為減刑。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三 │ 四 │├────────┼────────┼────────┤│罪 名 │連續偽造有價證券│共同連續行使偽造││ │ │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2 月│├────────┼────────┼────────┤│犯 罪 日 期 │自85年2 月18日至│83年11月4 日、84││ │85年3 月14日止 │年2 月12日、84年││ │ │4 月8 日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5年度偵│板橋地檢85年度偵││ │字第2023號及移送│緝字第534 號 ││年 度 案 號│併辦板橋地檢85年│ ││ │度偵字第13567 號│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85年度易字第5539│85年度訴字第2521││事實審│ │號 │號 ││ ├────┼────────┼────────┤│ │判決日期│ 85年10月11日 │ 86年7 月16日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85年度易字第5539│85年度訴字第2521││判 決│ │號 │號 ││ ├────┼────────┼────────┤│ │判 決│ 86年2 月26日 │ 86年9 月11日 ││ │確定日期│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01 條第1 │刑法第216 條、第││ │項 │210 條 │├────────┼────────┴────────┤│備 註│①編號1 、2 、3 、4 等罪,業經本院││ │ 於86年11月24日以86年度聲字第1298││ │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 │②板橋地檢87年執更字第332 號;接續││ │ 板橋地檢85年執緝字第962 號。 ││ │③板橋地檢91年執護字第66號:假釋付││ │ 保護管束;觀護起始日期:91年1 月││ │ 18日,觀護結束日期:98年1 月3 日││ │ 。 ││ │④編號1 、2 、4 等罪,分別視為減刑││ │ 為3 月15日、3 月、7 月;編號3 之││ │ 罪不得視為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