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8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8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惟第一、二、四欄之犯罪日期分別補充為「96年4 月26日晚間某時許」、「96年4 月26日上午某時許」、「96年8 月15日晚間10時許」;第五欄之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分別補充為「96年8月11日某時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67號」、「97年4 月17日」、「97年5 月9 日」),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8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