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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6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6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88年8 月10日至89年│93年5月28日           │86年2月25日至86年6月20日│
│              │10月間                │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3年度偵字第19308號   │96年度偵緝字第2331號  │86年度偵字第16216號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  │96年度訴緝字第231號   │96年度易字第3008號    │90年度訴緝字第3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97年1月24日           │97年2月18日           │90年9月6日              │
│      │期    │                      │                      │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  │96年度訴緝字第231號   │96年度易字第3008號    │90年度訴緝字第38號      │
│判  決├───┼───────────┼───────────┼────────────┤
│      │判決確│97年3月27日           │97年3月10日           │93年11月25日            │
│      │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6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