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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4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4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視為

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不應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96年度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詐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89年度聲字第741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本院89年度聲字第741 號裁定等各1 份附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且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入監執行後,業於94年6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未經撤銷假釋(其間自94年6月16日起至96年3 月19日止,受刑人因另案執行感訓處分及有期徒刑,不算入假釋期內),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函文所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前段規定,受刑人上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之罪,均視為已減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視為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詐欺            │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經許可無故持有│
│                │                │                │刀械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83年3月間、83年8│86年3月間       │85年8月間       │
│                │月15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5年度偵│板橋地檢86年度偵│板橋地檢8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5584號     │字第9107號      │字第9107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聲請書誤載為  │                │                │
│      │        │板橋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    號│86年度上易字第54│86年度訴字第1773│86年度訴字第1773│
│事實審│        │76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86年10月7日     │88年7月31日     │88年7月31日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86年度上易字第54│86年度訴字第1773│86年度訴字第1773│
│判  決│        │76號            │號              │號              │
│      ├────┼────────┼────────┼────────┤
│      │判    決│86年10月7日     │88年11月2日     │88年11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修正前槍砲彈藥刀│
│                │                │械管制條例第10條│械管制條例第12條│
│                │                │第1項、第11條第 │第3項           │
│                │                │1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月又15 │
│                │                │                │日              │
├────────┼────────┴────────┴────────┤
│附            註│上開3罪,前經本院以89年度聲字第74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
│                │期徒刑4年6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4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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