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誣告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誣告罪二罪,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已執畢)、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經減刑為有期徒一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三號判決書、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三六六三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