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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3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3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欣固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欣固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欣固有限公司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欣固有限公司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就業服務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165號裁定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另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違反就業服務法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4年11月9 日起至95年7 月18日止〈聲請書僅載為94年11月9 日〉;附表編號2 所示之違反就業服務法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6年6 月15日起至96年6 月21日止〈聲請書僅載為96年6 月15日〉),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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