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欣固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欣固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欣固有限公司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欣固有限公司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就業服務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165號裁定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另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違反就業服務法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4年11月9 日起至95年7 月18日止〈聲請書僅載為94年11月9 日〉;附表編號2 所示之違反就業服務法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6年6 月15日起至96年6 月21日止〈聲請書僅載為96年6 月15日〉),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