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9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並有上該判決正本三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十月 │ │ │ │ │ ├────┼──────────┼──────────┤ │犯罪日期│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 │ │ │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查│ │檢察署 │檢察署 │ │年├──┼──────────┼──────────┤ │度│案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 │案│ │五七五號 │七0六號 │ │號│ │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六│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五│ │實│ │五0號 │四三號 │ │審├──┼──────────┼──────────┤ │ │判決│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 │日期│日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六│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五│ │判│ │五0號 │四三號 │ │決├──┼──────────┼──────────┤ │ │確定│九十七年五月一日 │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 │日期│ │ │ ├─┴──┼──────────┴──────────┤ │備 註│ │ └────┴─────────────────────┘ ┌────┬──────────┬──────────┐ │編 號│ 3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一年 │ │ │ │ │ │ ├────┼──────────┼──────────┤ │犯罪日期│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 │ │ │日 │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查│ │檢察署 │ │ │年├──┼──────────┼──────────┤ │度│案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 │ │案│ │二一號 │ │ │號│ │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 │ │實│ │九0號 │ │ │審├──┼──────────┼──────────┤ │ │判決│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 │ │判│ │九0號 │ │ │決├──┼──────────┼──────────┤ │ │確定│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 │ │ │日期│ │ │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