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9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連育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9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並有上該判決正本三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連育群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十月        │
│        │                    │                    │
├────┼──────────┼──────────┤
│犯罪日期│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
│        │                    │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查│    │檢察署              │檢察署              │
│年├──┼──────────┼──────────┤
│度│案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
│案│    │五七五號            │七0六號            │
│號│    │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六│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五│
│實│    │五0號              │四三號              │
│審├──┼──────────┼──────────┤
│  │判決│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  │日期│日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六│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五│
│判│    │五0號              │四三號              │
│決├──┼──────────┼──────────┤
│  │確定│九十七年五月一日    │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  │日期│                    │                    │
├─┴──┼──────────┴──────────┤
│備    註│                                          │
└────┴─────────────────────┘
┌────┬──────────┬──────────┐
│編  號│         3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一年        │                    │
│        │                    │                    │
├────┼──────────┼──────────┤
│犯罪日期│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                    │
│        │日                  │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查│    │檢察署              │                    │
│年├──┼──────────┼──────────┤
│度│案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                    │
│案│    │二一號              │                    │
│號│    │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                    │
│實│    │九0號              │                    │
│審├──┼──────────┼──────────┤
│  │判決│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                    │
│判│    │九0號              │                    │
│決├──┼──────────┼──────────┤
│  │確定│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                    │
│  │日期│                    │                    │
├─┴──┼──────────┴──────────┤
│備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9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