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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28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潘翠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52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七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灰色藥丸拾捌顆(因鑑驗使用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九四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藍灰色藥丸十八顆,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藍灰色藥丸十八顆(因鑑驗使用零點一七公克),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誤。且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業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九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書附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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