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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3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03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1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6年12月22日4 時30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外,餘均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則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3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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