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0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1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6年12月22日4 時30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外,餘均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則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