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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4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聲請書漏載第5款,應予補充更正),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並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罪 名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7 月 ││ │(業經本院裁定減│(業經本院裁定減││ │刑減為有期徒刑1 │刑減為有期徒刑3 ││ │月15日) │月15日) │├────────┼────────┼────────┤│犯 罪 日 期 │96年4 月17日 │96年4 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 │字第9430號 │字第9430號 ││年 度 案 號│ │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349│96年度易字第1349││事實審│ │號 │號 ││ ├────┼────────┼────────┤│ │判決日期│ 96年5 月31日 │ 96年5 月31日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349│96年度易字第1349││判 決│ │號 │號 ││ ├────┼────────┼────────┤│ │判 決│ 96年7 月9 日 │ 96年7 月9 日 ││ │確定日期│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刑法第321 條第1 ││ │項 │項第3 款 │├────────┼────────┼────────┤│備 註│①與編號2 、3 等│①與編號1 、3 等││ │ 罪於本院以96年│ 罪於本院以96年││ │ 度聲減字第3661│ 度聲減字第3661││ │ 號裁定分別減刑│ 號裁定分別減刑││ │ 後,定應執行有│ 後,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7 月15日│ 期徒刑7 月15日││ │ 。 │ 。 ││ │②板橋地檢96年度│②板橋地檢96年度││ │ 執減更字第4110│ 執減更字第4110││ │ 號;接續於板橋│ 號;接續於板橋││ │ 地檢96年度執減│ 地檢96年度執減││ │ 更字第2498號。│ 更字第2498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三 │ 四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 年 ││ │(業經本院裁定減│(業經本院判決減││ │刑減為有期徒刑3 │刑減為有期徒刑6 ││ │月15日)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 │ │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96年4 月21日 │96年4 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 │字第9430號 │偵字第3222號 ││年 度 案 號│ │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349│96年度易字第2444││事實審│ │號 │號 ││ ├────┼────────┼────────┤│ │判決日期│ 96年5 月31日 │ 96年9 月6 日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349│96年度易字第2444││判 決│ │號 │號 ││ ├────┼────────┼────────┤│ │判 決│ 96年7 月9 日 │ 96年11月29日 ││ │確定日期│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項第3 款 │第10條第2 項 │├────────┼────────┼────────┤│備 註│①與編號1 、2 等│板橋地檢96年度執││ │ 罪於本院以96年│字第13321 號;接││ │ 度聲減字第3661│續於板橋地檢96年││ │ 號裁定分別減刑│度執減更字第4110││ │ 後,定應執行有│號。 ││ │ 期徒刑7 月15日│ ││ │ 。 │ ││ │②板橋地檢96年度│ ││ │ 執減更字第4110│ ││ │ 號;接續於板橋│ ││ │ 地檢96年度執減│ ││ │ 更字第2498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8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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