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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6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56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就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就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就附表編號16、17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分別就附表編號1 、2 ,編號3 至10 , 編號11至15,以及編號16、17,各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6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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