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0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0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為本院分別判處其罪刑且確定在案(詳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上情,有聲請人提出各該判決書、執行指揮書暨執行案件資料表等在卷為據,以及本院民國97年11月24日查得受刑人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被告所犯上揭2 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誤,爰依首開說明,酌定受刑人甲○○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0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