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七九二、二一三七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七九、三四七0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