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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7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博欽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        │條例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肆月│
│        │,如易科罰金│又拾伍日,如│,減為有期徒│
│        │,以新臺幣壹│易科罰金,以│刑貳月,如易│
│        │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科罰金,以新│
│        │。          │折算壹日。  │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第1項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
│        │            │2項         │2項         │
├────┼──────┼──────┼──────┤
│ 犯罪日 │95年11月間  │95年12月22日│96年1月12日 │
│(民國)│            │            │下午某時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
│        │年度偵字第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576號       │201號       │2290、2658、│
│        │            │            │2895、3012、│
│        │            │            │3073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實│案號│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
│審│    │1440號      │1690號      │1317號      │
│  ├──┼──────┼──────┼──────┤
│  │判決│96年3月26日 │96年4月30日 │96年11月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號│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
│  │    │1440號      │1690號      │1317號      │
│  ├──┼──────┼──────┼──────┤
│  │確定│96年5月7日  │96年5月28日 │97年1月8日  │
│  │日期│            │            │(撤回上訴)│
├─┴──┼──────┼──────┼──────┤
│        │業經本院以96│同左        │無          │
│  備註  │年度聲減字第│            │            │
│        │4038號裁定減│            │            │
│        │刑          │            │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
│        │,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
│        │刑貳月,如易│刑貳月,如易│刑貳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科罰金,以新│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臺幣壹仟元折│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算壹日。    │算壹日。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
│        │2項         │2項         │2項         │
├────┼──────┼──────┼──────┤
│ 犯罪日 │96年2月2日晚│96年2月6日晚│96年4月13日 │
│(民國)│上8時許     │上某時許    │晚上6時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2290、2658、│2290、2658、│2290、2658、│
│        │2895、3012、│2895、3012、│2895、3012、│
│        │3073號      │3073號      │3073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實│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
│審│    │1317號      │1317號      │1317號      │
│  ├──┼──────┼──────┼──────┤
│  │判決│96年11月8日 │96年11月8日 │96年11月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
│  │    │1317號      │1317號      │1317號      │
│  ├──┼──────┼──────┼──────┤
│  │確定│97年1月8日  │97年1月8日  │97年1月8日  │
│  │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0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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