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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連續竊盜罪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連續竊盜罪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顯係「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5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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