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5年度偵字第1025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壹個)及未組裝之改造手槍壹枝之土造金屬槍管壹枝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1 款所列之槍砲及第2 項之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5年度偵字第10259 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無罪判決確定,該案扣案之槍械(詳如95年槍保字第226 號扣押物清單),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259 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無罪判決確定等情,有本院95年度訴字第390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498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該案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 個)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 款所規定之槍砲,及未組裝之改造手槍1 枝(已分解,含金屬滑套、撞針座、撞針、撞針簧、復進簧、復進簧桿、復進簧套、扳機、槍身、彈匣、土造金屬槍管)之土造金屬槍管1枝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 項所規定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6 月12日之槍彈鑑定書及內政部86年11月24日(86)台內警字第8670683 號公告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聲請,則非違禁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