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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陳恆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北鳳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47歲4

上列受刑人因犯政府採購法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北鳳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所犯廠商其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北鳳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8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92年8月18日」)犯其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2日以96年度簡字第328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01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並無對於法人犯罪不得減刑之規定,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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