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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0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27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中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附表中編號二、三、四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四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中編號二、三、四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爰引原判決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罪名 │連續施用第二級│攜帶兇器竊盜竊│施用第二級毒品│故買贓物罪 ││ │毒品罪 │盜罪 │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三月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49條第2││ │例第10條第2項 │項第3款 │例第10條第2項 │項 │├────┼───────┼───────┼───────┼───────┤│犯罪日期│93年12月15日 │93年11月5日 │94年9月26日 │94年初某日 │├──┬─┼───────┼───────┼───────┼───────┤│偵及│機│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查案│關│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年號├─┼───────┼───────┼───────┼───────┤│度 │案│94年度核退毒偵│94年度毒偵字第│94年度核退毒偵│95年度毒偵字第││ │號│字第191號 │4687號 │字第2507號 │7120號 │├──┼─┼───────┼───────┼───────┼───────┤│ │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院 │院 │院 │院 ││ 最├─┼───────┼───────┼───────┼───────┤│ 後│案│94年度訴字第 │94年度易字第 │94年度簡字第 │95年度簡字第 ││ 事│號│967號 │428號 │5942號 │2363號 ││ 實├─┼───────┼───────┼───────┼───────┤│ 審│判│94年3月14日 │94年10月17日 │94年12月30日 │95年4月28日 ││ │決│ │ │ │ ││ │日│ │ │ │ ││ │期│ │ │ │ │├──┼─┼───────┼───────┼───────┼───────┤│ │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院 │院 │院 │院 ││ 確├─┼───────┼───────┼───────┼───────┤│ 定│案│94年度訴字第 │94年度易字第 │94年度簡字第 │95年度簡字第 ││ 判│號│967號 │428號 │5942號 │2363號 ││ 決├─┼───────┼───────┼───────┼───────┤│ │確│94年4月18日 │94年11月17日 │95年01月23日 │95年6月2日 ││ │定│ │ │ │ ││ │日│ │ │ │ ││ │期│ │ │ │ │├──┴─┼───────┼───────┼───────┼───────┤│合於中華│第2條1項第3款 │第2條1項第3款 │第2條1項第3款 │第2條1項第3款 ││民國九十│ │ │ │ ││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有期徒刑壹月又││褫奪公權│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拾伍日,如易科││期間或罰│叁佰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以叁佰元│罰金,以叁佰元││金額 │ │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附註 │板橋地檢94年度│板橋地檢94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 │執字2503號 │執字7618號 │執字1432號 │執字4803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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