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臺北縣深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3 月2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54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445號) ,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