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許政賢
- 被告丙○○、廖紋廣、、秦雅萍、廖佑富、被告廖美雲、被告雷凱雄、被告虞玉龍、甯柏青、詹凱棻、游如敏、游雅雯、被告陳素真、被告陳宜文、趙素枝、曾翌婷、吳俐璇、被告謝福松、被告陳宜平、賴宛妮、李玉枝、簡瓊芬、廖美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66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303 、7728、8254、7592、17793 、11035 、11036 號、96年度調偵字第128 號)、追加起訴 (96年度偵字第29767 號) 及移送併案 (97年度偵字第3656號),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一)、追加起訴書(如附件二)及併案意旨書(如附件三)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丙○○願受有期徒刑9 月之宣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後),同時宣告緩刑4 年;被告丙○○於民國98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新台幣 (下同)28 萬元。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並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40 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丙○○於98年6 月30日前向臺北縣政府公庫支付28萬元。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政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 92.06.25 以前)第340條 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附件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10303號 96年度調偵字第128號 96年度偵字第7728號 96年度偵字第8254號 96年度偵字第7592號 96年度偵字第17793號 96年度偵字第11035號 96年度偵字第11036號 被 告 廖紋廣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10 樓-1 (在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莊柏林律師 黃重鋼律師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廖陳淑琍 女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32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秦雅萍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鶯歌鎮○○○路福德巷2弄 1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佑富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2段32號3樓 現居雲林縣崙背鄉○○村○○路25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3人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律師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廖美雲 女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10 樓-1 (在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林宜君律師 莊柏林律師 被 告 雷凱雄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175巷11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信吉律師 被 告 虞玉龍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322巷6弄8-4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甯柏青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31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詹凱棻 女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83號6樓-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如敏 女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21巷2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雅雯 女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中市○區○○街21巷2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以上5人選任辯護人 林宜君律師 林天財律師 被 告 陳素真 女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段66巷130弄 2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許姿萍律師 被 告 陳宜文 女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1385號17樓-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素枝 女 53歲(民國43年1月28日) 籍設台北市○○區○○路201巷4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翌婷 女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桃園縣桃園市○○○街20巷3號1 樓 現居桃園縣新屋鄉頭洲村青草坡16之 1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俐璇 女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9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4人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 被 告 謝福松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100巷10號- 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律師 被 告 陳宜平 女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路306巷3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宛妮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900巷50-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玉枝 女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鶯歌鎮○○路12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瓊芬 女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132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紋廣與廖美雲係夫妻關係,分別於87年5月間成立「京虹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虹公司;前身為北桃 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桃園公司)。於88年4月 間成立「日瀠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瀠子 公司;前身為中廣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百貨公 司)。於90年10月間成立「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廣通公司)。於90年11月間成立「永瀠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瀠公司;前身為舜裕國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裕公司)。於91年5月間成立「子 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瀠公司)。於92年12月 間成立「目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彪公司 )。於93年4月間成立「詮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詮縈公司:前身為鳳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鳳帝公司)。於95年2月間成立「明新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明新公司)。於95年8月間成立「詮佳縈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詮佳縈公司)等公司(該等公 司之登記地址及實際營業地址、登記負責人、經理人詳如附 表一所示),對外統稱為廣通國際企業集團(以下簡稱廣通 集團)。其中子瀠公司屬行政單位,負責為對外簽約代理商 品暨供貨予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公司,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 公司皆屬行銷部下之業務平台單位,主要負責產品之電話行 銷(廣通集團之組織架構及行銷體系之各平台組織架構表詳 如附表二)。廖紋廣、廖美雲分別擔任廣通集團之總裁及副 總裁及為廣通集團旗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廖紋廣並擔任子 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廖美雲擔任廣通公司、目彪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廖紋廣、廖美雲夫妻綜理廣通集團之大小事務, 在分工上,廖紋廣主要負責公司之大政方針、對外聯繫、廣 告之播放及與頻道商之接洽等事項;廖美雲主要負責產品銷 售策略之擬定、產品成分及效用之說明、員工出缺勤及情緒 管理、業績管理等事項。員工皆以「爹地」、「媽咪」稱呼 廖紋廣、廖美雲夫妻。廣通集團之員工約500人,主要集中 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1至9樓之廣通大樓(10樓 為廖紋廣、廖美雲夫妻之住宅)、桃園縣桃園市○○街96號 3 樓、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之1、台中市○○區○ ○路3段447號26樓、台中市區○區○○路2段57號、台北市 ○○○路1段152號4樓、台北縣三重市○○路○段609巷14號4 樓之11數個地點。 二、廖紋廣、廖美雲夫妻與甯柏青、虞玉龍、詹凱棻、陳素真、 雷凱雄、秦雅萍、廖陳淑琍(化名陳慧縈)、廖佑富、游雅 雯(化名金雯)、游如敏(化名錢敏敏)、李玉枝(化名蕭 瑤)、陳宜平(化名林文瑩)、賴宛妮(化名賴宜虹)、吳 俐璇、趙素枝、陳宜文、曾翌婷(化名曾宥棋)、簡瓊芬共 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 ㈠甯柏青於94年3月起在廣通集團擔任申訴部經理及總裁特助 之工作;虞玉龍於92年8月25日進入廣通集團擔任總務之工 作;詹凱棻94年4月起即在廣通集團旗下之鳳帝、廣通、永 瀠公司內擔任客服等工作;陳素真於93年2月即在廣通旗下 之子公司水噹噹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噹噹公 司,未辦理公司登記)擔任電話行銷老師,期間離職7個月 ,迄至95年4月又回任廣通集團;雷凱雄於93年進入廣通集 團擔任媒體執行之工作,工作內容主要將廣告節目片遞送至 各電視台;秦雅萍於93年7月進入廣通集團,從事電話行銷 之工作。甯柏青、虞玉龍、詹凱棻、陳素真、雷凱雄及秦雅 萍等人對於廣通集團之組織、銷售產品之特性、行銷之手法 等知之甚詳,竟為每家公司每月2萬元之報酬,受廖紋廣、 廖美雲夫妻之邀,由甯柏青擔任京虹、永瀠公司之負責人; 虞玉龍擔任日瀠子、詮佳縈公司之負責人;詹凱棻擔任詮縈 公司之負責人;陳素貞擔任明新公司之負責人;雷凱雄擔任 詮佳縈公司之前負責人及詮縈公司之前身鳳帝公司之負責人 ;秦雅萍擔任京虹公司之前身北桃園公司之負責人。京虹( 前身為北桃園公司)、永瀠、日瀠子、詮佳縈、詮縈(前身 為鳳帝公司)、明新公司負責人變化過程如下。 ⒈京虹公司(前身為北桃園公司):北桃園公司之原負責人為 林金興,於92年12月19日變更為秦雅萍,而於95年8月4日變 更為甯柏青迄今。 ⒉永瀠公司:原負責人為廖紋廣,於95年6月21日變更為甯柏青 迄今。 ⒊日瀠子公司(前身為中廣百貨公司):原負責人為廖紋廣,於 95年6月30日變更登記為虞玉龍迄今。 ⒋詮佳縈公司:95年8月28日設立登記時之負責人為雷凱雄,於 95年10月13日變更登記為虞玉龍。 ⒌詮縈公司(前身為鳳帝公司):鳳帝公司之負責人為雷凱雄, 於95年10月11日變更登記為詹凱棻。 ⒍明新公司:於95年2月24日該公司設立登記時即由陳素真擔任 負責人迄今。 ㈡廣通集團旗下之數家公司,子瀠公司負責行政業務,負責對 外簽約代理商品暨供貨予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公司。而京虹 、日瀠子、廣通、永瀠、目彪、詮縈、明新、詮佳縈8家公 司屬廣通集團行銷部下之業務平台單位,主要負責產品之電 話行銷。該8家公司各設1名執行經理,由資深、業績良好、 管理能力較強之電話行銷人員擔任,執行經理為該平台之負 責人,對上向廖紋廣、廖美雲夫妻負責,每月由廖紋廣、廖 美雲夫妻召集各公司平台經理等1級主管開1次主管會議。對 下負責該平台員工之管理,業績之要求,銷售策略之運用, 新人銷售技巧之訓練等事項。執行經理下又設副理,協助執 行經理處理前開事項。執行經理、副理下設組長,副理、組 長下皆有行銷小姐(廣通集團之組織架構及行銷體系之各平 台組織架構表詳如附表二)。廖陳淑琍與廖佑富係夫妻關係 ,廖佑富係廖美雲之弟,廖陳淑琍於86年初即任職於廣通集 團相關公司,92年間開始擔任日瀠子公司之經理,廖佑富86 年初即任職於廣通集團相關公司,擔任永瀠公司之執行長, 並於94年9月起擔任日瀠子公司之經理。游雅雯於93年12月 許進入日瀠子公司,隨後擔任該公司之行銷副理職務。游如 敏於92年12月進入日瀠子公司,隨後亦擔任該公司之行銷副 理。陳宜平、賴宛妮分別於93年12月1日、92年底進入日瀠 子公司,皆在該公司擔任電話行銷之工作。李玉枝於95年3 月1日起擔任京虹公司之經理。陳素真於95年2月24日起擔任 明新公司之負責人及經理人。吳俐璇於93年1月進入廣通集 團,曾擔任電話行銷之工作,原擔任鳳帝公司之副理,因陳 素真業績不佳,廖紋廣、廖美雲遂於96年1月份解除陳素真 之經理職務,而由吳俐璇擔任明新公司之經理。秦雅萍於92 年3月3日進入廣通集團,擔任電話行銷之工作,並同時擔任 目彪公司之經理,又於95年1月起擔任詮佳縈公司之經理。 趙素枝(冒名趙素里)於93年許進入廣通集團,曾擔任電話 行銷之工作,於94年4月許擔任廣通公司之經理。陳宜文於 92 年底進入廣通集團,於95年7月1日起擔任永瀠公司之經 理。曾翌婷於92年9月進入廣通集團,擔任電話行銷工作, 於95 年6月許擔任詮縈公司之經理。(該等經理、副理之年 資表詳如附表三) ㈢簡瓊芬於92年2月13日進入廣通集團擔任會計之工作,94年 許升任廣通集團之財務長,主要負責公司之財務、款項之調 度、員工薪資、獎金之發放等事項,屬廣通集團之一級主管 。定期參加每月召開之主管會議。 三、廖紋廣、廖美雲、虞玉龍、雷凱雄、陳素真、秦雅萍、甯柏 青等人於90年6月20日起即以廣通集團前開旗下公司之名義 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聯信中心)、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美商花旗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花旗銀行)申請信用卡刷卡 機使用。且在廣通集團旗下前開公司之營業地點成立電話機 房,透過報紙廣告,聘僱陳宜平、賴宛妮等數百名行銷人員 (其餘電話行銷人員,另行偵辦中),明知其所販售之產品 不具有「增高」、「塑身減肥」、「豐胸」、「改善體質」 、「改善視力」等效果,且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廣理法之 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藉由東風電視台、年 代電視台、JET日本台、台視、民視、衛視中文、衛視西文' 衛視國片、MUCH、TVBS-G、中天娛樂、高點、CH-V、東森娛 樂、超視娛樂、台藝、好萊塢、東森綜合、財訊、環球、新 穎、緯來戲劇、追蹤、霹靂、世界、AXN、Z頻道等電視台頻 道播送謝福松、沈時謀、林光常、20餘名藝人及年籍姓名不 詳之民眾等人、使用前使用後見證、介紹或解說之廣告。該 等廣告有時以廣告之方式在電視台播放,有時以置入性行銷 之方式在健康、美容節目中播出。佯稱產品具有「豐胸、健 胸、美白、補血補氣、改善面色蒼白、改善粗糙皮膚、改善 失眠、頻尿、經痛、白帶、四肢冰冷、四肢無力、安神、提 神、改善情緒鬱悶、烏黑秀髮」、「加速各種的代謝機制, 把體內宿便、內分泌失調、水腫、毒素排除,同步發揮排解 油、水、便、毒的作用」、「增高、治療骨質疏鬆症」、「 降低膽固醇、血脂、三酸甘油脂,清血路,防止中風,避免 心血管疾病,消除自由基」、「改善體質」、「改善視力」 等療效,而廣告或節目的內容均不提及所販賣產品品名、品 項。致使不知情之民眾陷於錯誤,旋即撥打廣告跑馬燈之免 付費電話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等,當民眾撥入0800虛擬電話留下個人基 本資料後。行銷人員復佯稱係「諮詢師」、「營養師」,以 化名方式,依據「答客問」所教導之銷售技巧,致電民眾洽 詢身體狀況,並以聊天、話家常之方式騙取民眾信任。並佯 稱醫師、總營養師根據客戶體質專屬調配「塑身減肥」、「 增高」、「豐胸」、「調整體質」、「排毒」、「改善視力 」、「改善過敏」、「改善疲勞、腰酸背痛、改善慢性病」 、「改善睡眠品質」「改善高血壓、甲狀腺亢進」、「預防 癌症」等療效療程之產品套組;且稱該等產品長缺貨,買多 較划算;又該等產品有經過衛生署、美國FDA等機構檢驗合 格;吃了之後如果有效果,可以參加公司的代言活動,公司 會有高額的代言獎金,等於說吃產品不用錢,又可以改善體 質,還可以拿獎金,一舉數得等語。強力推銷林光常之「植 物總和酵素」、女人花纖細湯、美麗再現、天然美人纖姿湯 、鶴立高血鈣等40-50種養生、美體、美胸、長高、美容等 各項產品(產品明細如附表四),並取得民眾之信用卡卡號 、有效期間等信用卡資料,要求民眾使用信用卡付費得享受 免利率分期付款。致使民眾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同意 以刷卡之方式購買前開產品,民眾在取得前開產品使用後, 發現皆無廣告及「諮詢師」、「營養師」所宣稱之效果。而 在法定七日鑑賞期內或使用無效投訴該公司要求退貨、退費 時,該公司行銷人員以聽不到聲音、老師出國、離職、請假 等理由百般推託、拒絕受理;或稱無效是因為個人體質的關 係,公司再依據個人體質調配新的配方,原產品尚未開封使 用之部分可退貨折抵部分新產品之價金;或佯稱如果不繼續 使用,先前所買的產品等於白買了,只要繼續使用有效,公 司就可以提供高額的獎金,不但可以有療效,先前的錢也可 以一併拿回,再次向民眾詐騙金錢;民眾為填補先前被詐騙 之金額,一再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相關之產品並授權行銷 小姐刷卡。民眾之某張信用卡額度刷滿後,「諮詢師」或「 營養師」會再要求民眾提供其它之信用卡資料或代為辦理其 它信用卡,或要求民眾向銀行辦理貸款,以遂其一而再之詐 欺犯行。有民眾因退貨遭拒絕,而向消保官申訴,廣通集團 之人員甚至以其等係合法之公司,使用無效是民眾自己之問 題,要告消費者誣告等語恫嚇民眾,致使多數民眾自認倒楣 。有少數民眾向消基會、消保官或司法機關尋求就濟或態度 堅決,廣通集團則派員出面和解化解糾紛,致使該集團得以 施行詐術長達數年而未被查獲。消費者保護基金會96 年3月 27日公布該會進5年消費者申訴之209件書面申訴資料,有高 達123件皆與廣通集團之相關公司有關。銀行因發現廣通集 團旗下公司之刷卡申訴電話過多,且交易內容與廣通旗下公 司與銀行訂立之契約不符,如終止雙方特約商店關係,廖紋 廣等人即以人頭另行成立公司或向其它之銀行重新申請刷卡 機使用。 四、數年來,前開產品之市場幾乎全為廣通集團及至廣通集團分 家之池正集團(池正集團下設池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芭緹纖體事業有限公司,另行偵辦中)所壟斷。自90年6月 20 日開始至96年4月25日止,廖紋廣、廖美雲等人以前開方 式詐欺取財至少9億8920萬0024元以上(中國信託之刷卡機 部分,僅能提供最近1年之信用卡刷卡金額及資料),被害 人計有數萬人之多。經循線通知264名被害人製作筆錄,個 人被詐騙刷卡總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個人刷卡金額前10名分別為1000萬元、327萬6000、297萬4000元、230萬8932 元、197萬4000元、168萬元、150萬元、146萬元、141萬 8500元、130萬元不等(該264名被害人之姓名、被詐欺時間 、地點、損失金額、開立發票公司、廣通集團詐欺方式詳如 附表五)。又經以電話訪詢26名被害人,該26名被害人個人 最高被詐騙金額高達300萬元,刷卡金額前5排名分別為300 萬元、93萬6000元、90萬元、70萬元、64萬元(以電話訪談 之26名被害人之姓名、被詐欺時間、地點、損失金額、開立 發票公司、廣通集團詐欺方式詳如附表六)。而以廣通公司 旗下各公司詐欺被害人單一信用卡刷卡金額排名前20名觀之 (附表七,因被害人往往刷數張信用卡購買產品,本表係顯 示單一信用卡之刷卡金額,實際被害金額往往大於單一信用 卡刷卡金額甚多),單一卡片最高刷卡金額高達72萬元。造 成被害人背負鉅額債務,每月須負擔龐大之本金及信用卡循 環利息,而嚴重影響家庭、工作及身心之健康。廖紋廣、廖 美雲及前開執行經理、副理及行銷小姐則取得高額之年薪、 獎金及紅利,以93年度而言,廖紋廣、廖美雲之薪資分別高 達543萬、465萬餘元;廖陳淑琍高達470萬餘元;李玉枝、 陳宜文分別高達379萬、357萬餘元;秦雅萍、游雅雯、游如 敏、吳俐璇分別高達279萬、289萬、240萬、221萬餘元(被 告等92年至95年在廣通集團所獲得之薪資及獎金數額,詳如 附表八)。 五、謝福松係址設台北市○○區○○街247號1樓福記漢藥房之負 責人,從事中藥及青草藥之販售。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且 明知纖姿湯等3種食品不具有「增高」、「塑身減肥」、「 豐胸」之效果,亦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 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於92年間,經由池國明之介紹 ,為以每集3萬元之代價,為廣通集團拍攝纖姿湯等3種增高 、瘦身、豐胸產品之廣告,謝福松在廣告中講解該等產品之 成分及功效,其中增高產品之部分,謝福松佯稱食用後身體 吸收能力會比較好,會促進成長能量;瘦身產品部分,謝福 松佯稱會幫助身體之新陳代謝;豐胸產品部分,謝福松佯稱 會刺激荷爾蒙,再轉化成為女性荷爾蒙,胸部就會增大。謝 福松並同意廣通集團將該廣告於各電視台播放及使用其之名 義銷售該3種產品並同意廣通集團將其肖像印製在該等產品 之外包裝盒上,而幫助廖紋廣等遂行詐欺犯行。廖紋廣等遂 於92年間起,密集播放前開廣通,並以謝老師之名義銷售前 開產品。廣通集團每銷售一組前開產品,則給付10元予謝福 松作為後謝,累計共給付謝福松200萬元左右之後謝金。 六、趙素枝為避免被他人追討債務及查扣薪資,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於93年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 廣通大樓內,未得其妹趙素里之同意,冒用趙素里之名義填 製應徵表及偽造趙素里之簽名,而偽造成趙素里應徵之私文 書,再交付予廣通集團之人事人員以行使,致生損害於趙素 里。又於96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接受警方詢問時,冒「趙素里」之名應訊,並在警 詢筆錄上偽造「趙素里」之簽名2枚、按捺指印8枚,足以生 損害於趙素里及司法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 七、適廣通集團於民國94年3月間利用電視廣告,佯稱其產品可 以使人增高,並介紹了許多成功長高之見證案例。經林琪琬 撥打廣告上0800免付費電話至日瀠子公司留下基本資料後, 陳宜平(化名林文瑩)自稱係諮詢師,稱長高之療程需要使 用7、8個月的產品,林琪琬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於94 年3月29日以信用卡刷卡購買了7萬2000元的產品。陳宜平復 致電予林琪琬,佯稱請林琪琬參加見證活動,只要每月繳交 300字的文章一篇,就可以再領到為期一年半每個月4萬元之 見證獎金。後賴宛妮(化名賴宜虹)亦自稱諮詢師,於林琪 琬第一次消費後,另向其推銷減肥之相關產品及見證活動, 見證內容與長高之見證內容相同,而減肥之文字稿獎金為每 月4萬5000元,為期一年半,且有一筆40萬至50萬的見證獎 金,林琪琬亦因而陷於錯誤,而刷卡消費,總計刷卡消費之 金額高達56萬7920元,而購買之產品為倍立高、金狀元 180、綠纖維、辣椒謝素、天山雪蓮、吉蔘保等。使用後均 無廣告及陳宜平、賴宛妮等宣稱之效果,亦未取得任何代言 金,始知受騙,而向本署提出告訴,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金山分局、瑞芳 分局於96年4月3日至廣通集團及之謝福松之前開營業處所搜 索,並扣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品,同時查扣附表10所示之帳 戶,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五所示之人告訴暨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壹 │96偵10303號卷1 │ │ ├──┼──────────┼─────────────┤ │1 │子瀠公司、日瀠子公司│該等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變更之│ │ │、明新公司、永瀠公司│過程資料。 │ │ │、詮佳縈公司、詮縈公│ │ │ │司、鳳帝公司、京虹公│ │ │ │司、北桃園公司公司登│ │ │ │記資料、公司變更登記│ │ │ │資料卡 │ │ ├──┼──────────┼─────────────┤ │2 │被告吳俐璇、陳宜文、│廣通集團之負責人為廖紋廣、│ │ │曾翌婷、廖佑富、廖陳│廖美雲夫妻,被告等分別擔任│ │ │淑琍、秦雅萍、趙素枝│廣通集團旗下前開公司負責人│ │ │、李玉枝、游如敏、游│即執行經理之事實。 │ │ │雅雯及共同被告黃玟皓│被告趙素枝偽造文書、署押之│ │ │(另行偵辦中)於偵查│事實。 │ │ │時之供述及證述。 │ │ ├──┼──────────┼─────────────┤ │3 │證人趙素里之證述。 │被告趙素枝偽造文書、署押之│ │ │ │事實。 │ ├──┼──────────┼─────────────┤ │貳 │96偵10303號卷2 │ │ ├──┼──────────┼─────────────┤ │1 │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之│全部犯罪事實。 │ │ │基本資料 │ │ │ │答客問(銷售技巧)資│ │ │ │料 │ │ │ │廣通集團所銷售產品之│ │ │ │廣告光碟片總表及廣告│ │ │ │譯文 │ │ │ │廣通集團92至94年度損│ │ │ │益表 │ │ │ │財團法人中國民國消費│ │ │ │者文教基金會新聞稿1 │ │ │ │份 │ │ │ │中信銀行終止特約商店│ │ │ │契約通知書 │ │ │ │廣通集團所銷售部分產│ │ │ │品上所標示之代理商及│ │ │ │製造商資料 │ │ │ │虞玉龍、陳素貞、甯柏│ │ │ │青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聯調閱查詢單,營利│ │ │ │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 │ │ │表 │ │ │ │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登│ │ │ │記地址及營業地址及部│ │ │ │分產品之照片 │ │ │ │中華電信電話查詢回函│ │ │ │聯信中心特約商店約定│ │ │ │書 │ │ │ │全威影視製作股份有限│ │ │ │公司與神駿國際行銷股│ │ │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廖紋│ │ │ │廣所訂立之廣告播放契│ │ │ │約書 │ │ │ │ │ │ ├──┼──────────┼─────────────┤ │參 │96偵10303號卷3 │ │ ├──┼──────────┼─────────────┤ │1 │被告廖紋廣、廖美雲、│全部犯罪事實。 │ │ │虞玉龍、甯柏青、詹凱│ │ │ │棻、陳素真、雷凱雄、│ │ │ │廖陳淑琍、廖佑富、秦│ │ │ │雅萍、李玉枝(冒趙素│ │ │ │里之名)、陳宜文、趙│ │ │ │素枝、曾翌婷、吳俐璇│ │ │ │、游如敏、游雅雯陳宜│ │ │ │平、賴宛妮、簡瓊芬及│ │ │ │謝福松於警詢中之供述│ │ │ │及證述。 │ │ ├──┼──────────┼─────────────┤ │2 │共同被告(另行偵查中│同上。 │ │ │)薩本靜、黃玟皓、吳│ │ │ │麗娟、欒美蘭、黃慧玲│ │ │ │、陳玉珍、黃靜瑜、單│ │ │ │雅蘭、廖思穎、林冠谷│ │ │ │、董秀環、許若崴、王│ │ │ │芷婕、柯蘊真、林雅菁│ │ │ │、宋淑娟、溫宜靜、劉│ │ │ │金宸、林家鑫、王昱庭│ │ │ │、郭秀庭、胡美玲、黃│ │ │ │美瓊、傅怡珍、李宇寰│ │ │ │、鄭長明、馮玲妃、詹│ │ │ │惠珊、江珍宜、陳麗娟│ │ │ │、羅悅榕、顏坤城、許│ │ │ │珠琴、彭朝霞、馮菁蓉│ │ │ │、鄭欣怡、林玉卿、郭│ │ │ │弈昀、林潔汝、賴宥樺│ │ │ │、張朝傑、郭子宸、劉│ │ │ │映廷、陳姝諺、陳若榆│ │ │ │、洪燕媚、尚佳玲、呂│ │ │ │曉亭、李富羚、李燕淑│ │ │ │、何永成、許媛婷等於│ │ │ │警詢中之供述及證述。│ │ ├──┼──────────┼─────────────┤ │3 │被告趙素枝冒用其妹趙│被告趙素枝偽造署押之事實。│ │ │素里之名應訊之筆錄 │ │ ├──┼──────────┼─────────────┤ │肆 │96偵10303號卷4、卷5 │ │ ├──┼──────────┼─────────────┤ │1 │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於│全部犯罪事實。 │ │ │警詢中之證述。 │ │ ├──┼──────────┼─────────────┤ │2 │附表五所示王淑宜等告│同上。 │ │ │訴人提供之信用卡刷卡│ │ │ │明細、郵購轉分期單、│ │ │ │廣通集團旗下公司開立│ │ │ │之統一發票、與日瀠子│ │、 │ │公司交涉過程之紀錄、│ │ │ │產品使用說明、因告訴│ │ │ │人黃玉卿向台中市衛生│ │ │ │局申訴,廣通集團之員│ │ │ │工遂以要告其誣告為由│ │ │ │,逼迫黃玉卿所簽立之│ │ │ │約定書等資料 │ │ ├──┼──────────┼─────────────┤ │伍 │96偵7592號卷1 │ │ ├──┼──────────┼─────────────┤ │1 │證人即廣告藝人連靜雯│證人2人為廣通集團之產品代 │ │ │、謝雅琳(阿嬌)2人 │言,且代言內容係依角本內容│ │ │於警詢時之證詞 │演出之事實。 │ │ │ │ │ ├──┼──────────┼─────────────┤ │2 │華瑞廣告有限公司合作│同上 │ │ │協議書。 │ │ ├──┼──────────┼─────────────┤ │3 │謝福松、甯柏青、虞玉│全部犯罪事實。 │ │ │龍、詹凱芬、陳素真、│ │ │ │廖紋廣、廖美雲、雷凱│ │ │ │雄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 │ │ │述。 │ │ ├──┼──────────┼─────────────┤ │4 │廣通集團旗下公司間之│廣通集團旗下公司間之關係及│ │ │關係及往來模式圖。 │往來模式。 │ │ │ │ │ ├──┼──────────┼─────────────┤ │5 │證人即告訴人楊翠花、│被告等詐欺告訴人等事實。 │ │ │王美真、黃玉卿、賴宣│ │ │ │諭、顏明清、吳欣叡、│ │ │ │黃玉嬌、黃佳瑩、王淑│ │ │ │宜、陳宛均、曾宛瑩、│ │ │ │蘇麗雪、李美昭、喻慧│ │ │ │娟於偵查時之證述。 │ │ ├──┼──────────┼─────────────┤ │陸 │96偵7592號卷2 │ │ ├──┼──────────┼─────────────┤ │1 │明新公司單日業績統計│該公司25明員工,單日詐欺總│ │ │表 │金額即高達500萬到3千萬元不│ │ │ │等之事實。 │ ├──┼──────────┼─────────────┤ │2 │桃園縣桃園市○○路1 │廣通集團組織龐大,行銷小姐│ │ │段1169號廣通企業大 │以化名行銷之事實。 │ │ │樓樓層座位分機表 │ │ ├──┼──────────┼─────────────┤ │3 │手寫行銷技巧 │被告等施行詐欺之方式。 │ ├──┼──────────┼─────────────┤ │ │被告廖紋廣、廖美雲、│被告等為前開犯行所得豐厚之│ │ │謝福松、甯柏青、詹凱│事實。 │ │ │棻、雷凱雄、陳宜平、│ │ │4 │虞玉龍、賴宛妮92年度│ │ │ │至94年度之所得及財產│ │ │ │資料 │ │ ├──┼──────────┼─────────────┤ │柒 │96偵7592號卷3 │ │ ├──┼──────────┼─────────────┤ │1 │被告廖紋廣、廖美雲於│全部犯罪事實。 │ │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 │ │ │證述 │ │ ├──┼──────────┼─────────────┤ │2 │被告廖陳淑琍、吳俐璇│被告等為前開犯行所得豐厚之│ │ │、秦雅萍、趙素枝(冒│事實。 │ │ │名趙素里)、廖佑富、│ │ │ │陳宜文92年度至94年度│ │ │ │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 │ ├──┼──────────┼─────────────┤ │捌 │96偵7592號卷4 │ │ ├──┼──────────┼─────────────┤ │1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廣通集團所販售之產品為食品│ │ │檢驗局96年4月30日藥 │之事實。 │ │ │檢參字第960005123號 │ │ │ │函 │ │ ├──┼──────────┼─────────────┤ │2 │聯信中心96年6月4日(│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利用聯信│ │ │96)聯卡商管字第 │中心刷卡機自90年6月迄今詐 │ │ │000000 000號 │欺被害人刷卡之總金額。 │ ├──┼──────────┼─────────────┤ │3 │中信銀行防偽科96年5 │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利用中信│ │ │月25日中信銀卡管收第│銀行刷卡機自95年6月迄96年5│ │ │00000000000字號簡便 │月詐欺被害人刷卡之總金額。│ │ │行為表稿 │(中信銀行稱僅能提供最近1 │ │ │ │年之刷卡總金額) │ ├──┼──────────┼─────────────┤ │4 │花旗銀行96年6月4日(│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利用花旗│ │ │96)消管字第527號函 │銀行刷卡機詐欺被害人刷卡之│ │ │ │總金額。 │ ├──┼──────────┼─────────────┤ │5 │告訴人林麗卿、李毓蘭│告訴人等遭詐騙之事實。 │ │ │、洪泰宗、陳秀庭、廖│ │ │ │月英、許菁香、張玉成│ │ │ │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6 │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7│該署辦理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 │ │日衛署食字第09600187│之目的,係為協助業者對擬產│ │ │99號函 │製產品配方屬性認定上之諮詢│ │ │ │服務,以避免業者因使用安全│ │ │ │不明之原料作為食品,而造成│ │ │ │消費者之傷害及經營者損失,│ │ │ │惟此並不代表產品經該署許可│ │ │ │,檢驗合格之事實。 │ ├──┼──────────┼─────────────┤ │7 │告訴人陳惠怡於警詢時│告訴人遭詐騙之事實。 │ │ │之證述 │ │ ├──┼──────────┼─────────────┤ │8 │被告簡瓊芬、李玉枝、│被告為前開犯行所得豐厚之事│ │ │游雅雯、92年度至95年│實。 │ │ │度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 │ ├──┼──────────┼─────────────┤ │9 │被告廖紋廣於偵查時之│全部犯罪事實。 │ │ │供述及證述 │ │ ├──┼──────────┼─────────────┤ │10 │被告謝福松於偵查中之│被告謝福松涉嫌前開犯行之事│ │ │供述。 │實。 │ ├──┼──────────┼─────────────┤ │11 │證人及部分廣告片拍攝│被告謝福松為廣通集團所拍攝│ │ │導演游正全之證述 │之廣告內容有宣稱產品之豐胸│ │ │ │、瘦身、增高等療效之事實。│ ├──┼──────────┼─────────────┤ │12 │被告游如敏、陳宜平、│被告為前開犯行所得豐厚之事│ │ │賴宛妮92年度至95年度│實。 │ │ │所得及財產資料 │ │ ├──┼──────────┼─────────────┤ │13 │廣通集團及行銷部下屬│廣通集團之組織架構 │ │ │各平台組織架構圖、各│廣通集團銷售前開減肥、增高│ │ │平台經理人資料表、產│、豐胸等產品之事實 │ │ │品明細表、鳳帝公司售│被告廖美雲參與公司業務極深│ │ │服單(填單人員為廖美│之事實 │ │ │雲)、(TO:副總裁)│ │ │ │美麗女人心濃縮液答客│ │ │ │問 │ │ ├──┼──────────┼─────────────┤ │14 │被告廖紋廣、廖美雲、│被告等為詐欺犯行,所得豐厚│ │ │甯柏青、詹凱棻、雷凱│之事實。 │ │ │雄、虞玉龍、廖陳淑琍│ │ │ │、吳俐璇、秦雅萍、趙│ │ │ │素枝(冒名趙素里)、│ │ │ │廖佑富、陳宜文等95年│ │ │ │度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 │ │ │ │ │ ├──┼──────────┼─────────────┤ │玖 │96偵8254號卷 │ │ ├──┼──────────┼─────────────┤ │1 │被告簡瓊芬於偵查中之│全部犯罪事實。 │ │ │供述及證述 │ │ ├──┼──────────┼─────────────┤ │拾 │ │ │ │ │96調偵字第128號卷 │ │ ├──┼──────────┼─────────────┤ │1 │告訴人林琪琬於偵查中│告訴人林琪琬被詐騙之事實。│ │ │之證述 │ │ ├──┼──────────┼─────────────┤ │2 │中廣百貨公司統一發票│同上。 │ │ │、消費明細等資料。 │ │ ├──┼──────────┼─────────────┤ │3 │台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本件檢察官係起訴製造商張志│ │ │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及│興,而被告於偵查中以行銷商│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之身分出庭作證,而檢察官提│ │ │年度偵字第9544號起訴│起公訴之時間為93年4月19日 │ │ │書 │,被告廖紋廣於本次做證後,│ │ │ │仍繼續販售相關之產品,完全│ │ │ │無視於司法機關查緝之事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拾壹│96偵字第11035號卷 │ │ │ │ │ │ ├──┼──────────┼─────────────┤ │1 │告訴人鍾欣鈴於偵查中│告訴人鍾欣鈴遭詐騙之事實。│ │ │之證述 │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同上。 │ │ │、產品訂購單等資料 │ │ ├──┼──────────┼─────────────┤ │拾貳│96偵字第11036號卷 │ │ ├──┼──────────┼─────────────┤ │1 │告訴人楊芹菁、蕭酈君│告訴人等遭詐騙之事實。 │ │ │、周國芳、章乃文、黃│ │ │ │鈺雯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同上。 │ │ │等資料 │ │ ├──┼──────────┼─────────────┤ │拾參│96他字第3548 │ │ │ │ │ │ ├──┼──────────┼─────────────┤ │1 │告訴人蕭酈君之證述 │告訴人遭詐騙之事實。 │ │ │ │ │ ├──┼──────────┼─────────────┤ │拾肆│96他4712 │ │ ├──┼──────────┼─────────────┤ │1 │告訴人何燕珊之指述、│告訴人遭詐騙之事實。 │ │ │日瀠子公司所開立之統│ │ │ │一發票 │ │ ├──┼──────────┼─────────────┤ │拾伍│在被告廖美雲辦公室所│ │ │ │扣得之部分證據 │ │ │ │(桃園縣桃園市○○路│ │ │ │1段1169號9樓) │ │ │ │ │ │ ├──┼──────────┼─────────────┤ │1 │被告廖美雲之記事及日│其中有銷售技巧、產品如何宣│ │ │記本 │稱療效、員工情緒管理、員工│ │ │ │出缺勤、會議時間等事項之記│ │ │ │載,足證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 │ │ │事務極深之事實。 │ ├──┼──────────┼─────────────┤ │2 │廣通大樓5樓座位表、 │被告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 │廣通集團96年2至4月人│極深之事實。 │ │ │員排休表、各行銷人員│ │ │ │與民眾對話紀錄陳報資│ │ │ │料(行銷技巧、答客問│ │ │ │) │ │ ├──┼──────────┼─────────────┤ │3 │相關產品功能介紹資料│同上。 │ │ │、行銷人員銷售技巧心│ │ │ │得報告、託播廣告帶時│ │ │ │段表 │ │ ├──┼──────────┼─────────────┤ │4 │廣通大樓4-6樓座次表 │教育訓練報告上有被告廖美雲│ │ │、教育訓練報告、廣通│之簽名。 │ │ │集團大陸深圳業績資料│被告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 │ │極深之事實。 │ │ │ │ │ ├──┼──────────┼─────────────┤ │5 │相關產品功能介紹資料│被告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 │夾 │極深之事實。 │ ├──┼──────────┼─────────────┤ │6 │在被告廖美雲辦公室所│ │ │ │扣得之部分證據 │ │ │ │(桃園縣桃園市○○路│ │ │ │1段1169號9樓) │ │ │ │ │ │ ├──┼──────────┼─────────────┤ │7 │被告廖美雲之記事及日│其中有銷售技巧、產品如何宣│ │ │記本 │稱療效、員工情緒管理、員工│ │ │ │出缺勤、會議時間等事項之記│ │ │ │載,足證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 │ │ │事務極深之事實。 │ ├──┼──────────┼─────────────┤ │8 │廣通大樓5樓座位表、 │被告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 │廣通集團96年2至4月人│極深之事實。 │ │ │員排休表、各行銷人員│ │ │ │與民眾對話紀錄陳報資│ │ │ │料(行銷技巧、答客問│ │ │ │) │ │ ├──┼──────────┼─────────────┤ │9 │相關產品功能介紹資料│同上。 │ │ │、行銷人員銷售技巧心│ │ │ │得報告、託播廣告帶時│ │ │ │段表 │ │ ├──┼──────────┼─────────────┤ │10 │廣通大樓4-6樓座次表 │教育訓練報告上有被告廖美雲│ │ │、教育訓練報告、廣通│之簽名。 │ │ │集團大陸深圳業績資料│被告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 │ │極深之事實。 │ │ │ │ │ ├──┼──────────┼─────────────┤ │11 │相關產品功能介紹資料│被告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 │夾 │極深之事實。 │ ├──┼──────────┼─────────────┤ │12 │廣通集團所販售之產品│廣通集團所販售之部分產品明│ │ │明細表及封面 │細。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 │號第1箱) │ │ ├──┼──────────┼─────────────┤ │13 │售服部呈送給副總裁之│被告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業務│ │ │月底總報表 │極深之事實。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 │號第1箱) │ │ ├──┼──────────┼─────────────┤ │14 │廣通集團總裁、副總裁│同上 │ │ │及各公司主管會議初步│ │ │ │紀錄 │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 │號第1箱) │ │ │ │ │ │ ├──┼──────────┼─────────────┤ │15 │95年6月9日總公司諮詢│廣通公司之行銷技巧。 │ │ │顧問群提供電話參考方│被告廖美雲參與行銷人員視訊│ │ │向、菁英視訊會議紀錄│會議之事實。 │ │ │等資料(9樓副總裁辦 │ │ │ │公室編號第1箱) │ │ │ │ │ │ ├──┼──────────┼─────────────┤ │16 │產品行銷手法、答客問│被告廖美雲參與公司業務極深│ │ │、員工出勤表、員工排│之事實。 │ │ │班表、各平台經理人、│ │ │ │副理、組長年資表、各│ │ │ │檔次來電明細表、各電│ │ │ │視台業績報表等資料 │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 │號第2箱) │ │ │ │ │ │ ├──┼──────────┼─────────────┤ │17 │放置在陳列架上之產品│被告廖美雲參與公司業務極深│ │ │包裝盒35盒。 │之事實。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 │號第3、4箱) │ │ ├──┼──────────┼─────────────┤ │18 │客戶退款批准追蹤情形│同上。 │ │ │(預防退貨之話術)、│ │ │ │「人體解碼」節目企劃│ │ │ │案(置入性行銷)、開│ │ │ │會流程表、單日上午個│ │ │ │人業績已達8萬元、單 │ │ │ │日個人業績已達15萬元│ │ │ │之名單統計、5日業績 │ │ │ │統計、克服資料、員工│ │ │ │激勵資料、產品成份及│ │ │ │療效介紹、廣通集團個│ │ │ │人損益排名表、主管會│ │ │ │議紀錄表、廣通集團人│ │ │ │員明細表、手寫產品療│ │ │ │效及行銷技巧資料 │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 │號第6箱) │ │ ├──┼──────────┼─────────────┤ │19 │ 員工寫給被告廖美雲 │同上。 │ │ │ 夫妻之卡片、廣告播 │ │ │ │ 出時段表、業績表、 │ │ │ │ 出貨明細表、商品教 │ │ │ │ 育訓練研習書、答客 │ │ │ │ 問、員工出勤表、主 │ │ │ │ 管會議紀錄、產品療 │ │ │ │ 效資料、訂貨單等資 │ │ │ │ 料 │ │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 │ │ │ │ 編號第7箱) │ │ ├──┼──────────┼─────────────┤ │20 │鳳帝公司售服單(其上│同上。 │ │ │有被告廖美雲之簽名)│ │ │ │、出貨表、各平台組織│ │ │ │架構表、銷售技巧及產│ │ │ │品療效資料、退款明細│ │ │ │及客戶退款追蹤情形(│ │ │ │預防話術)、答客問等│ │ │ │資料(9樓副總裁辦公 │ │ │ │室編號第8箱) │ │ │ │ │ │ └──┴──────────┴─────────────┘ 二、核被告廖紋廣、廖美雲、廖陳淑琍、廖佑富、李玉枝、陳宜 文、趙素枝、吳俐璇、秦雅萍、陳素真、曾翌婷、游如敏、 游雅雯、陳宜平、賴宛妮、虞玉龍、甯柏青、詹凱棻、雷凱 雄、簡瓊芬所為,係犯刑法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 嫌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21條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 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被告趙素枝另犯刑法第216條、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 押罪嫌。被告謝福松所為,係犯刑法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 業詐欺罪之幫助犯罪嫌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21條食品非依 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查被告等 行為後,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第56條連續犯之規 定,則所犯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 ,修正後之規定非有利於被害,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被告廖紋廣、廖美雲 、廖陳淑琍、廖佑富、李玉枝、陳宜文、趙素枝、吳俐璇、 秦雅萍、陳素真、曾翌婷、游如敏、游雅雯、陳宜平、賴宛 妮、虞玉龍、甯柏青、詹凱棻、雷凱雄、簡瓊芬間就前開常 業詐欺罪嫌及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 食品罪間,被告廖紋廣等與謝福松就前開非依健康食品管理 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 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等所涉常業詐欺、幫助常業詐 欺與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間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 及幫助常業詐欺處斷。被告趙素枝所犯常業詐欺、行使偽造 私文書、偽造署押三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 罰。謝福松係幫助他人犯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請審酌被告等利用被害人等追求身體健康、增高、 豐胸、瘦身等之心理,不斷施用詐術使被害人刷取巨額款項 ,被害人要求退貨或退款時,則以各種方法推託處理,使被 害人每月背負龐大之本金及利息支出,造成工作、家庭、生 活、身心之巨大負擔;而被告廖紋廣、廖美雲、廖陳淑琍、 廖佑富、李玉枝、陳宜文、趙素枝、吳俐璇、秦雅萍、陳素 真、曾翌婷、游如敏、游雅雯、陳宜平、賴宛妮、虞玉龍、 甯柏青、詹凱棻、雷凱雄、簡瓊芬等以詐欺為常業數年,詐 欺金額達9億元以上,請各判處被告廖紋廣、廖美雲有期徒 刑7年;各判處被告廖陳淑琍、廖佑富、秦雅萍、李玉枝、 吳俐璇、陳宜文有期徒刑5年;各判處被告游如敏、游雅惠 有期徒刑3 年;各判處被告趙素枝、陳宜平、賴宛妮、曾翌 婷有期徒刑2年6月;各判處被告虞玉龍、甯柏青、詹凱棻、 雷凱雄、陳素真、簡瓊芬有期徒刑1年。被告謝福松身為中 藥及青草藥之販售商,明知所代言之三種產品不具有豐胸、 瘦身、增高之效果,竟在廣告中宣稱該等產品具有前開療效 ,而導致甚多民眾陷於錯誤而遭詐騙,請判處有期徒刑1年 。附表九扣案之存摺、印鑑等物及附表十帳戶內之資金、被 告趙素枝偽造之前開署押,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檢察官 戊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附件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29767號 被 告 丙○○ 女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五股鄉○○村○○路○段70 號(五股鄉戶政事務所) 居台北縣盧洲鄉○○路298巷6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已起訴之96年度 偵字第10303號詐欺案有相牽連案件之關係,應該追加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533號目彪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目彪公司)之副理兼電話行銷人員,廖紋廣 (另行併案)、廖美雲(另行併案)夫妻係該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廖美雲且為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秦雅萍(另行併案 )為該公司之執行經理。4人明知其所販售之產品不具有「 塑身減肥」、「改善體質」、「排毒」等效果,且明知食品 非依健康食品廣理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竟藉由東風電視台、年代電視台、JET日本台、台視、民視 、衛視中文、衛視西文、衛視國片、MUCH、TVBS-G、中天娛 樂、高點、CH-V、東森娛樂、超視娛樂台藝、好萊塢、東森 綜合、財訊、環球、新穎、緯來戲劇、追蹤、霹靂、世界、 AXN、Z頻道等電視台頻道播送謝福松、沈時謀、林光常、20 餘名藝人及年籍姓名不詳之民眾等人、使用前使用後見證、 介紹或解說之廣告。該等廣告有時以廣告之方式在電視台播 放,有時以置入性行銷之方式在健康、美容節目中播出。佯 稱產品具有前開效果。致使不知情之丁○○陷於錯誤,旋即 撥打廣告跑馬燈之免付費電話,當丁○○撥入0800虛擬電話 留下個人基本資料後。丙○○復佯稱係「營養師」,化名蔡 喬恩,依據「答客問」所教導之銷售技巧,致電丁○○洽詢 身體狀況,並以聊天、話家常之方式騙取丁○○信任。再佯 稱所銷售之產品具有「塑身減肥」、「調整體質」、「排毒 」等效果,強力推銷非必去、天地五行、草本纖飲茶、石榴 膠囊、雪蓮膠囊、滿腹30倍、吉蔘保、珍珠粉、梅精、七彩 粉末、親身體驗等產品,並取得丁○○之信用卡卡號、有效 期間等信用卡資料,要求丁○○使用信用卡付費得享受免利 率分期付款。致使丁○○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 刷卡之方式購買前開產品,累計在95年間,丁○○共刷卡新 台幣125萬4千元購買前開產品,丁○○在取得前開產品使用 後,發現皆無廣告及丙○○所宣稱之效果。而投訴該公司要 求退貨、退費時,丙○○及該公司行銷人員以各等理由百般 推託、拒絕受理。後經丁○○強力反應,該公司始由不知情 之售服人員黃靖儀(另為不起訴處分)化名黃琬華出面,在 95年間退還刷卡金額10萬元。累計仍造成丁○○115萬4千元 之損失,而丙○○等人則取得高額之不法利益(丙○○自90 年間即在目彪公司之關係企業永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銓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通 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處任職,在該等公司92年至95年之 所得分別為50萬2194元、106萬7132元、159萬0659元、85萬1326元)。 二、案經丁○○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秦雅萍、丙○○等│被告等在目彪公司擔任前開│ │ │之供述。 │職務且確有銷貨予告訴人蔡│ │ │ │淑鉦之事實。 │ ├──┼──────────┼────────────┤ │2 │告訴人丁○○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 │ ├──┼──────────┼────────────┤ │3 │統一發票數張。 │被告等銷貨予告訴人之事實│ │ │ │。 │ ├──┼──────────┼────────────┤ │4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丙○○自92年間起至95年間│ │ │調件明細表4份。 │止在前開公司任職且領取薪│ │ │ │資之事實。 │ ├──┼──────────┼────────────┤ │5 │其餘證據請參96年度偵│全部犯罪事實。 │ │ │字第10303號、96年度 │ │ │ │調偵字第128號、96年 │ │ │ │度偵字第7728號、96年│ │ │ │度偵字第8254號、96年│ │ │ │度偵字第7592號起訴書│ │ │ │。 │ │ └──┴──────────┴────────────┘ 二、所犯法條:刑法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嫌及違反健 康食品管理法21條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 健康食品罪嫌。 三、按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 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案被告廖紋廣等人 嫌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業經本署以96年度偵字第10303號 、96年度調偵字第128號、96年度偵字第7728號、96年度偵 字第8254號、96年度偵字第7592號提起公訴,此有起訴書及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為免認事用法歧異,爰 依法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檢察官 戊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附件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97年度偵字第3656號被 告 廖紋廣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10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美雲 女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10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秦雅萍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鶯歌鎮○○里○○○路福德 巷2弄1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 女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北縣五股鄉○○村○○路○段7 0號(五股鄉戶政事務所) 現居臺北縣蘆洲市○○街298巷6號1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予以併案,茲將犯 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紋廣、廖美雲夫妻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533號目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目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廖 美雲且為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秦雅萍為該公司之執行經理 ,丙○○為該公司之副理兼電話行銷人員,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化名陳曉嵐、丁韋瑜之成年女子皆為該公司之電話行銷人 員。6人明知其所販售之產品不具有「塑身減肥」、「改善體質」、「排毒」、「增高」、「改善視力」等效果,該公 司亦未取辦代言見證領取獎金之活動,且明知食品非依健康 食品廣理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藉由東風電視台、年 代電視台、JET日本台、台視、民視、衛視中文、衛視西片、衛視國片、MUCH、TVBS-G、中天娛樂、高點、CH-V、東森 娛樂、超視娛樂台藝、好萊塢、東森綜合、財訊、環球、新 穎、緯來戲劇、追蹤、霹靂、世界、AXN、Z頻道等電視台頻 道播送謝福松、沈時謀、林光常、20餘名藝人及年籍姓名不 詳之民眾等人、使用前使用後見證、介紹或解說之廣告。該 等廣告有時以廣告之方式在電視台播放,有時以置入性行銷 之方式在健康、美容節目中播出。佯稱產品具有前開效果。 致使不知情之乙○○、甲○○陷於錯誤,分別撥打廣告跑馬 燈之免付費電話,當乙○○、甲○○撥入0800虛擬電話留下 個人基本資料後。陳曉嵐、丁韋瑜復佯稱係「營養師」,依 據「答客問」所教導之銷售技巧,致電乙○○洽詢身體狀況 ,並以聊天、話家常之方式騙取乙○○之信任。再佯稱所銷 售之產品具有「塑身減肥」、「調整體質」等效果,且可以 參加見證代言,可以領取120萬元之獎金等語。丙○○亦佯稱係「營養師」,化名蔡羽喬,致電甲○○,再佯稱所銷售 之產品具有「增高」、「改善體質」等效果,且可以參加見 證代言,可以領取180萬元之獎金等語,強力推銷該公司之產品。並分別取得乙○○、甲○○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間 等信用卡資料,要求乙○○、甲○○使用信用卡付費得享受 免利率分期付款。致使乙○○、甲○○不疑有他,分別陷於 錯誤,同意以刷卡之方式購買前開產品。累計在94年至95年 間,乙○○共刷卡新台幣54萬2千800元購買前開產品;甲○ ○共刷卡80萬元購買前開產品。乙○○、甲○○在取得前開 產品使用後,發現皆無廣告及行銷人員等人所宣稱之效果, 且並無何見證代言活動。而投訴該公司要求退貨、退費時, 被告等人以各等理由百般推託、拒絕受理。 二、案經乙○○、甲○○告訴暨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告訴人董秀容、甲○○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統一發票數張。 ㈢其餘證據請參96年度偵字第10303號、96年度調偵字第128號 、96年度偵字第7728號、96 年度偵字第8254號、96年度偵字第7592號起訴書。 二、所犯法條:刑法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嫌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21條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 健康食品罪嫌。 併辦理由 一、被告等前曾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 10303號、96年度調偵字第128號、96年度偵字第7728號、96 年度偵字第8254號、96年度偵字第7592號提起公訴(廖紋廣 、廖美雲及秦雅萍部分),96年度偵字第29767號追加起訴(丙○○部分),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該案起 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本件被告所涉罪嫌,係前開案件中之部分犯罪事實,為事實 上之同一案件。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檢察官 戊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