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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6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9299號),本院合議庭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387號裁定將其送往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96年9 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0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6年11月12日晚間6 、7 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某址加油站廁所內,以將海洛因粉末加水稀釋後再以針筒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1月11日中午某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某址不詳姓名之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不詳友人所有之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6年11月13日下午5 時許,在甲○○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路○ 段93巷20號2 樓居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其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且被告於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之檢驗結果,確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檢驗機構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此外,復有注射針筒1 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387號裁定將其送往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6年9 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0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而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猶不知警惕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惟其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尚無直接之侵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注射針筒1 支,係被告所有供其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明確,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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