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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李君豪何燕蓉錢衍蓁

  • 當事人
    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23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6718 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乙○○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乙○○(原名鄭憲隆)分別係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街24之3 號慧可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慧可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所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業務上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2年7 月起至93年6 月止,明知慧可公司無進貨事實,卻自附表一所示虛設之嘉鎂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台幣 (下同)9844 萬739 元,並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492 萬2037元,並明知慧可公司無實際銷貨之情況下,連續虛偽開立慧可公司統一發票,以此方式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共計226 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 億1 萬4838元,提供予如附表二所示之泰舜服裝行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經各該營業人持其中220 紙(銷售額合計1 億122 萬1081)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移送意旨誤載為9819萬566 元),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共計50 6萬1059元(移送意旨誤載為490 萬953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核被告丙○○、乙○○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215 條偽造文書等罪嫌,並依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關係,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二、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臺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核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犯上開罪嫌,係以: (一)被 告丙○○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 人即慧可公司股東鄭何秀霞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股東訪談記錄時(起訴書誤載為警詢)之證述。 (三)證 人即慧可公司股東鄭蕙鸝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股東訪談記錄(起訴書誤載為警詢)時之證述。 (四)原 始設立登記資料、稅籍資料各1 件。 (五)附 表一所示公司資料分析表、刑事案件移送書各1 件。 (六)欠 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各1 件。 (七)已 扣抵銷項稅額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各1 件等件為主要論據。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已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指同條第1 項之同意作為證據)。本案引用之下列證據,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證據能力一節均表示無意見,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 (三)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擔任慧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一節,惟堅決否認涉有上揭犯行,辯稱:慧可公司實際上都是由伊哥哥乙○○及嫂嫂甲○○在經營,伊完全沒有介入慧可公司經營,亦不知道他們作了這些事情。當初之所以擔任慧可公司登記負責人,係因伊兄嫂為軍公教人員,不適合當公司負責人,請伊出名擔任登記負責人,伊真的完全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等語。經查: ⑴依公訴意旨所舉上開證據,固足以證明被告丙○○擔任慧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且慧可公司有涉虛開發票幫助他人他逃漏稅等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215 條偽造文書等罪嫌之事實。然被告丙○○僅對於上開擔任慧可公司登記負責人一節自承無訛,惟否認其餘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是被告丙○○對於上開犯行,與慧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間,有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有詳加認定之必要。 ⑵證人即慧可公司股東鄭何秀霞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股東訪談記錄時證稱:伊為被告丙○○之母,伊僅掛名慧可公司股東,並未參與公司營運,負責人丙○○也屬於掛名人頭,並未參與公司營運,實際負責人為鄭憲隆,進出帳係甲○○,對其二人之現況一概不知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5760號卷第96、97頁)。又證人即慧可公司股東鄭蕙鸝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股東訪談記錄時亦證述:伊僅掛名未參與慧可公司營運,伊為負責人丙○○之妹,丙○○亦係掛名人頭,公司營運一概不知情,只因與實際負責人鄭憲隆為兄妹關係。伊當初為哥哥鄭憲隆擔當人頭股東,相關營運、紅利分配均與家人無關。公司實際負責人鄭憲隆,進出帳目甲○○,他們的現況家人完全不知情等語(見同上他字卷第100 、101 頁)。是由上開證人證述之情節觀之,核與被告所辯上情相符,堪認被告丙○○係因與被告乙○○為兄妹關係,而同意擔任慧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且完全未參與慧可公司之實際營運,慧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實係被告乙○○無誤。 ⑶又被告丙○○既然係因兄妹關係,而同意擔任被告乙○○為實際負責人之慧可公司登記負責人,則其對於公司之實際經營情形完全未予過問,並無違常情之處。從而,乙○○是否有以虛開發票等情事而觸犯上開罪嫌,自非被告丙○○所能知悉,亦不能逕認被告丙○○對於乙○○所作之違法行為,因其同意擔任掛名負責人,即認有刑法上之不確定故意。此與實務上常見一般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而獲取報酬後,該人頭負責人對於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常誘使他人提供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作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該犯罪集團再反覆以此公司行號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對外販售給有意逃漏稅捐之其他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他各種財產之不法用途使用,應有不確定故意之情形,不可同一而論。而公訴意旨所舉前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告丙○○就上開犯行,與被告乙○○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之分擔。 (四)綜上,本件尚難僅憑公訴意旨所舉前揭證據,而遽認被告丙○○涉有上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情事,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三、免訴部分: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復為同法第307 條所明定。再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乙○○前因擔任道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道信公司」)之董事長,於92年8 月至93年5 月間,明知道信公司並未銷貨予麒立實業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92年8 月起至93年5 月底止,在不詳地點,連續開立登載道信公司銷貨予前開公司不實事項之銷項發票予麒立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以作為進貨憑證,並於各該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麒立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92及93年度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商業會計帳目管理之正確性,而幫助麒立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等情,業經本院於96年8 月22日以96年度訴字第2638號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並以銀元3 百元易科罰金折算1 日在案,於同年10月25日確定,有上開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38號判決網路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起訴被告乙○○共同填製不實之業務上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登載業務上不實文書等犯罪事實,與前開96年度訴字第2638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時間上相緊接、手段方法及罪名相同,具有刑法修正前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及牽連犯關係,應為該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不得再予論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1 條第1 項、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附表一 ┌──┬────────────┬──────┬─────┬─────┬─────┐ │編號│ 公司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備註 │ ├──┼────────────┼──────┼─────┼─────┼─────┤ │ 1 │嘉鎂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2 │ 185萬 │ 9萬2500 │ 虛設行號 │ ├──┼────────────┼──────┼─────┼─────┼─────┤ │ 2 │震霖興業有限公司 │ 10 │1848萬5000│ 92萬4250│ 虛設行號 │ ├──┼────────────┼──────┼─────┼─────┼─────┤ │ 3 │瑞獅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8 │2885萬1490│ 144萬2575│ 虛設行號 │ ├──┼────────────┼──────┼─────┼─────┼─────┤ │ 4 │實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1 │ 80萬4800│ 4萬240 │ 虛設行號 │ ├──┼────────────┼──────┼─────┼─────┼─────┤ │ 5 │世明興業有限公司 │ 3 │ 238萬 │ 11萬9000│ 虛設行號 │ ├──┼────────────┼──────┼─────┼─────┼─────┤ │ 6 │昌企業有限公司 │ 3 │ 264萬6649│ 13萬2332│ 虛設行號 │ ├──┼────────────┼──────┼─────┼─────┼─────┤ │ 7 │高國有限公司 │ 1 │ 80萬 │ 4萬 │ 虛設行號 │ ├──┼────────────┼──────┼─────┼─────┼─────┤ │ 8 │良基國際有限公司 │ 2 │1417萬2800│ 70萬8640│ 虛設行號 │ ├──┼────────────┼──────┼─────┼─────┼─────┤ │ 9 │暉洋企業有限公司 │ 1 │ 40萬 │ 2萬 │ 虛設行號 │ ├──┼────────────┼──────┼─────┼─────┼─────┤ │10 │泰虹實業有限公司 │ 4 │ 2378萬 │118萬9000 │ 虛設行號 │ ├──┼────────────┼──────┼─────┼─────┼─────┤ │11 │威菱頓企業有限公司 │ 5 │ 380萬 │ 19萬 │ 虛設行號 │ ├──┼────────────┼──────┼─────┼─────┼─────┤ │12 │廣潔企業有限公司 │ 1 │ 47萬 │ 2萬3500│ 虛設行號 │ ├──┼────────────┼──────┼─────┼─────┼─────┤ │合計│ │ 41 │9844萬739 │ 492萬2037│ │ └──┴────────────┴──────┴─────┴─────┴─────┘ 附表二 ┌──┬─────────────┬───────────────┬────────────────┐ │ │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張數 │ 銷售額 │ 稅額 │ ├──┼─────────────┼──┼──────┼─────┼───┼──────┼─────┤ │ 1 │ 泰舜服裝行 │ 4 │ 190萬 │ 9萬5000 │ 3 │ 140萬 │ 7萬 │ ├──┼─────────────┼──┼──────┼─────┼───┼──────┼─────┤ │ 2 │創信股份有限公司 │ 8 │ 400萬 │ 20萬 │ 8 │ 400萬 │ 20萬 │ ├──┼─────────────┼──┼──────┼─────┼───┼──────┼─────┤ │ 3 │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18 │ 1087萬8536│ 54萬3927│ 18 │1087萬8536 │54萬3927 │ ├──┼─────────────┼──┼──────┼─────┼───┼──────┼─────┤ │ 4 │強蘿花壇有限公司 │ 6 │ 486萬 │ 24萬3002│ 6 │ 486萬 │24萬3002 │ ├──┼─────────────┼──┼──────┼─────┼───┼──────┼─────┤ │ 5 │ 藝屋服飾店 │ 3 │ 160萬 │ 8萬 │ 3 │ 160萬 │ 8萬 │ ├──┼─────────────┼──┼──────┼─────┼───┼──────┼─────┤ │ 6 │樂興國際有限公司 │ 5 │ 201萬1100 │ 10萬555 │ 5 │ 201萬1100 │ 10萬555 │ ├──┼─────────────┼──┼──────┼─────┼───┼──────┼─────┤ │ 7 │慧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5 │ 963萬6591 │ 48萬1830│ 5 │ 963萬6591 │48萬1830 │ ├──┼─────────────┼──┼──────┼─────┼───┼──────┼─────┤ │ 8 │山海實業有限公司 │ 2 │ 120萬 │ 6萬 │ 2 │ 120萬 │ 6萬 │ ├──┼─────────────┼──┼──────┼─────┼───┼──────┼─────┤ │ 9 │嶸翔有限公司 │ 4 │ 204萬4000 │ 10萬2200 │ 4 │ 204萬4000 │10萬2200 │ ├──┼─────────────┼──┼──────┼─────┼───┼──────┼─────┤ │10 │湯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6 │ 136萬1001 │ 6萬8050│ 6 │ 136萬1001 │ 6萬8050 │ ├──┼─────────────┼──┼──────┼─────┼───┼──────┼─────┤ │11 │團聯有限公司 │ 4 │ 104萬801 │ 5萬2043│ 3 │ 79萬8820 │ 3萬9943 │ ├──┼─────────────┼──┼──────┼─────┼───┼──────┼─────┤ │12 │佳碁有限公司 │ 4 │ 300萬 │ 15萬 │ 4 │ 300萬 │ 15萬 │ ├──┼─────────────┼──┼──────┼─────┼───┼──────┼─────┤ │13 │迪屋服飾有限公司 │ 6 │ 301萬8000 │ 15萬900 │ 6 │301萬8000 │15萬900 │ ├──┼─────────────┼──┼──────┼─────┼───┼──────┼─────┤ │14 │鴻韻製衣有限公司 │ 4 │ 298萬5394 │ 14萬9270 │ 4 │298萬5394 │14萬9270 │ ├──┼─────────────┼──┼──────┼─────┼───┼──────┼─────┤ │15 │匯吉信財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9 │ 304萬3174 │ 15萬2159 │ 9 │304萬3174 │15萬2159 │ ├──┼─────────────┼──┼──────┼─────┼───┼──────┼─────┤ │16 │歐鍗貿易有限公司 │ 6 │ 143萬476 │ 7萬1524 │ 6 │143萬476 │ 7萬1524 │ ├──┼─────────────┼──┼──────┼─────┼───┼──────┼─────┤ │17 │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 303萬515 │ 15萬1524 │ 4 │303萬515 │15萬1524 │ ├──┼─────────────┼──┼──────┼─────┼───┼──────┼─────┤ │18 │昇宜實業有限公司 │ 9 │ 581萬 │ 29萬500 │ 9 │ 581萬 │29萬500 │ ├──┼─────────────┼──┼──────┼─────┼───┼──────┼─────┤ │19 │詳意企業有限公司 │ 2 │ 101萬7600 │ 5萬880 │ 2 │101萬7600 │ 5萬880 │ ├──┼─────────────┼──┼──────┼─────┼───┼──────┼─────┤ │20 │茂谷科技有限公司 │ 4 │ 200萬 │ 10萬 │ 4 │ 200萬 │ 10萬 │ ├──┼─────────────┼──┼──────┼─────┼───┼──────┼─────┤ │21 │師維有限公司 │ 10 │ 250萬 │ 12萬5000│ 10 │ 250萬 │12萬5000 │ ├──┼─────────────┼──┼──────┼─────┼───┼──────┼─────┤ │22 │捷語百貨行 │ 5 │ 200萬 │ 10萬 │ 5 │ 200萬 │ 10萬 │ ├──┼─────────────┼──┼──────┼─────┼───┼──────┼─────┤ │23 │雅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14 │ 850萬 │ 42萬5000│ 14 │ 850萬 │42萬5000 │ ├──┼─────────────┼──┼──────┼─────┼───┼──────┼─────┤ │24 │迪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11 │ 600萬 │ 30萬 │ 11 │ 600萬 │ 30萬 │ ├──┼─────────────┼──┼──────┼─────┼───┼──────┼─────┤ │25 │享超企業社 │ 9 │ 330萬 │ 15萬5000│ 9 │ 330萬 │15萬5000 │ ├──┼─────────────┼──┼──────┼─────┼───┼──────┼─────┤ │26 │大崴服飾精品店等 │ 65 │1487萬8165 │ 74萬3910 │ 60 │1279萬5874 │68萬9795 │ ├──┼─────────────┼──┼──────┼─────┼───┼──────┼─────┤ │總計│ │227 │1億304萬5353│515萬2274 │220 │1億122萬1081│506萬10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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