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劉元斐
- 當事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83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9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乙○○」署名壹枚、荷蘭銀行禮享金信用卡申請表上偽造之「乙○○」署名肆枚以及如附表一所示各次消費之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名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分別為「小慧」、「小P」之二名成年女子,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甲○○替乙○○辦理出國旅遊,而持有乙○○身分證、健保卡影本之機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在臺北縣土城市、板橋市等地,均推由甲○○冒用葉凝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因此在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產生偽造之「乙○○」之署名一枚,在荷蘭銀行禮享金信用卡申請表上產生偽造之「乙○○」署名四枚)後,交付銀行人員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銀行人員陷於錯誤,分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0號等二張信用卡予甲○ ○,甲○○旋承前單一犯意,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止,與「小慧」、「小P」共同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前往各特約商店購物,並均推由甲○○在特約商店之消費簽帳單上偽簽「乙○○」姓名後,將消費簽帳單交予各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致特約商店之店員均陷於錯誤,接續交付食品、服飾、化妝品等財物予甲○○,足以生損害於乙○○、花旗銀行荷蘭銀行及各特約商店。甲○○又與「小慧」、「小P」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六年九月二日止,接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均在臺北縣境內之自動櫃員機前,以插入前揭信用卡佯裝「乙○○」之不法方法,操作各該信用卡之預借現金功能,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發生錯誤,而陸續取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款項,合計共新臺幣十二萬二千七百元。嗣乙○○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向花旗銀行辦理信用卡,經銀行人員告知其早已申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二件及信用卡帳單明細二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五十三頁至第九十五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以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分別為「小慧」、「小P」之二名成年女子,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在二份信用卡申請書及各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乙○○」署名之行為,屬各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每次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止,期間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盜刷信用卡犯行,乃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九月二日止,期間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次冒名預借現金犯行,亦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亦應論以一罪。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所為有害金融交易秩序,損害乙○○財產法益,惟被告盜刷、冒名預借現金之款項尚非鉅大,案發後復已將欠款全數向銀行清償完畢,並取得乙○○之諒解,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繳款交易明細影本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98)荷銀法字第938號函各一份在卷足憑,另有乙○○出具之刑事陳報狀一紙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乙○○」署名一枚、荷蘭銀行禮享金申請表上偽造之「乙○○」署名四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在附表一所示各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署名部分,雖未見消費簽帳單附卷,然此係因消費簽帳單已超過國際信用卡組織規定之簽帳單調閱期限致發卡銀行不提供,有花旗銀行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97)政查字第17879號函一紙在卷可稽,非因滅失而不存在,是以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就各次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名併予宣告沒收。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盜刷信用卡部分: ┌───────┬──────┬───────────────────┬───────┐ │銀 行 名 稱│盜 刷 時 間 │ 商 店 名 稱 │金 額 │ │ │(年月日) │ │(新臺幣/元) │ ├───────┼──────┼───────────────────┼───────┤ │花旗銀行信用卡│960509 │昭業菸酒有限公司 │36100 │ ├───────┼──────┼───────────────────┼───────┤ │同上 │96051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400 │ ├───────┼──────┼───────────────────┼───────┤ │同上 │96051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550 │ ├───────┼──────┼───────────────────┼───────┤ │同上 │960513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埔運 │776 │ ├───────┼──────┼───────────────────┼───────┤ │同上 │96051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6 │ ├───────┼──────┼───────────────────┼───────┤ │同上 │960514 │廣奕藥行 │700 │ ├───────┼──────┼───────────────────┼───────┤ │同上 │960521 │廣奕藥行 │700 │ ├───────┼──────┼───────────────────┼───────┤ │同上 │960611 │廣奕藥行 │700 │ ├───────┼──────┼───────────────────┼───────┤ │同上 │960618 │COOL酷牛仔名店 │1840 │ ├───────┼──────┼───────────────────┼───────┤ │同上 │960619 │廣奕藥行 │1400 │ ├───────┼──────┼───────────────────┼───────┤ │同上 │960704 │廣奕藥行 │1400 │ ├───────┼──────┼───────────────────┼───────┤ │同上 │960719 │廣奕藥行 │700 │ ├───────┼──────┼───────────────────┼───────┤ │同上 │960726 │廣奕藥行 │700 │ ├───────┼──────┼───────────────────┼───────┤ │同上 │960728 │臺灣奧黛莉台北成都分店 │1314 │ ├───────┼──────┼───────────────────┼───────┤ │同上 │960801 │EASY SHOP │252 │ ├───────┼──────┼───────────────────┼───────┤ │同上 │960806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490 │ ├───────┼──────┼───────────────────┼───────┤ │同上 │960811 │悅喜飯店 │1860 │ ├───────┼──────┼───────────────────┼───────┤ │同上 │960811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2500 │ ├───────┼──────┼───────────────────┼───────┤ │同上 │960813 │臺灣大哥大-板橋營業處 │2577 │ ├───────┼──────┼───────────────────┼───────┤ │同上 │960816 │屈臣氏-新海分公司 │210 │ ├───────┼──────┼───────────────────┼───────┤ │同上 │960824 │涓流十七股份有限公司 │1155 │ ├───────┼──────┼───────────────────┼───────┤ │同上 │960825 │台灣蝶翠詩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2090 │ ├───────┼──────┼───────────────────┼───────┤ │同上 │960829 │EASY SHOP │1163 │ ├───────┼──────┼───────────────────┼───────┤ │同上 │960831 │臺灣大哥大-板橋營業處 │1774 │ ├───────┼──────┼───────────────────┼───────┤ │同上 │960901 │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2980 │ ├───────┼──────┼───────────────────┼───────┤ │同上 │960904 │kunihana │1308 │ ├───────┼──────┼───────────────────┼───────┤ │同上 │960907 │臺灣中油富陽街站 │50 │ ├───────┼──────┼───────────────────┼───────┤ │同上 │960910 │UniMall統一 │1579 │ ├───────┼──────┼───────────────────┼───────┤ │同上 │960910 │UniMall統一 │2277 │ ├───────┼──────┼───────────────────┼───────┤ │同上 │960914 │美華泰流行生活館 │365 │ ├───────┼──────┼───────────────────┼───────┤ │同上 │960919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22370 │ ├───────┼──────┼───────────────────┼───────┤ │同上 │960927 │昭業菸酒有限公司 │10900 │ ├───────┼──────┼───────────────────┼───────┤ │同上 │960930 │屈臣氏-陽明分公司 │379 │ ├───────┼──────┼───────────────────┼───────┤ │同上 │961013 │廣奕藥行 │1400 │ ├───────┼──────┼───────────────────┼───────┤ │同上 │961021 │BRAPPERS │3001 │ ├───────┼──────┼───────────────────┼───────┤ │同上 │961103 │美華泰流行生活館 │192 │ ├───────┼──────┼───────────────────┼───────┤ │同上 │961109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500 │ ├───────┼──────┼───────────────────┼───────┤ │同上 │961110 │信亨通訊精品 │800 │ ├───────┼──────┼───────────────────┼───────┤ │同上 │961110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7 │ ├───────┼──────┼───────────────────┼───────┤ │同上 │961110 │屈臣氏-陽明分公司 │1857 │ ├───────┼──────┼───────────────────┼───────┤ │同上 │96111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60 │ ├───────┼──────┼───────────────────┼───────┤ │同上 │96111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90 │ ├───────┼──────┼───────────────────┼───────┤ │同上 │96111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90 │ ├───────┼──────┼───────────────────┼───────┤ │同上 │961218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580 │ ├───────┼──────┼───────────────────┼───────┤ │同上 │961218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500 │ ├───────┼──────┼───────────────────┼───────┤ │同上 │970130 │活用雙享金-分期本金共24期 │4102*24=98448 │ ├───────┼──────┼───────────────────┼───────┤ │荷蘭銀行信用卡│960716 │電匯費 │80 │ ├───────┼──────┼───────────────────┼───────┤ │同上 │961014 │昭業菸酒有限公司 │27800 │ ├───────┼──────┼───────────────────┼───────┤ │同上 │961025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1300 │ ├───────┼──────┼───────────────────┼───────┤ │同上 │961110 │廣奕藥妝行 │1400 │ ├───────┼──────┼───────────────────┼───────┤ │同上 │96112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864 │ ├───────┼──────┼───────────────────┼───────┤ │同上 │961128 │輕鬆購期付金共12 期 │2542*12=30504 │ ├───────┼──────┼───────────────────┼───────┤ │同上 │961129 │DHC │1640 │ ├───────┼──────┼───────────────────┼───────┤ │同上 │961223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站前分公司│304 │ ├───────┼──────┼───────────────────┼───────┤ │同上 │961227 │屈臣氏-新海分公司 │218 │ ├───────┼──────┼───────────────────┼───────┤ │同上 │970104 │廣奕藥妝行 │1400 │ ├───────┼──────┼───────────────────┼───────┤ │同上 │970119 │廣奕藥妝行 │1400 │ ├───────┼──────┼───────────────────┼───────┤ │同上 │970217 │廣奕藥妝行 │1400 │ ├───────┼──────┼───────────────────┼───────┤ │同上 │97032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店 │9862 │ ├───────┼──────┼───────────────────┼───────┤ │同上 │970420 │昭業菸酒有限公司 │9920 │ ├───────┼──────┼───────────────────┼───────┤ │同上 │970430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店 │8628 │ ├───────┼──────┼───────────────────┼───────┤ │同上 │970607 │美雅國際企業-板橋店 │220 │ ├───────┼──────┼───────────────────┼───────┤ │同上 │970607 │大眾電信-板橋店 │1224 │ ├───────┼──────┼───────────────────┼───────┤ │同上 │97070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店 │6900 │ └───────┴──────┴───────────────────┴───────┘ 附表二 冒名預借現金部分: ┌───────┬───────┬───────┬────────────┐ │ 發 卡 銀 行 │預 借 時 間│金 額│預借現金之付款銀行 │ │ │(年月日) │(新臺幣/元)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960527 │15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同上 │960615 │2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同上 │960619 │600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 │同上 │960721 │2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同上 │960801 │197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 │同上 │960917 │4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同上 │961002 │3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同上 │961023 │5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荷蘭銀行信用卡│960820 │20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 │同上 │960902 │1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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