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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23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邱景芬廖怡貞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2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260 號、第22751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同前署民國96年8 月20日刑保字第96005021號),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案件審理時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經本院拘提亦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保證金收據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吳佳穎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2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