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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王屏夏王偉光彭全曄

  • 被告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749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870 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及記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鍾正國」之成年男子,係為虛設公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仍以不詳之代價,提供其證件於民國94年10月17日,具名申請在其婆婆石楊椪𤆬所有 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608 巷18號房屋,設立登記「瀚翎 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瀚翎公司」),並登記為瀚翎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後明知瀚翎公司於94年11月起至95年6 月止間,並未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達銘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達銘公司」,登記設於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57 號7 樓之4 ,負責人為吳佳樺)、「信卡王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信卡王公司」,登記設於臺北市信義區○○○路○ 段669 號8 樓,負責人為余建旻)、「康活通路有限 公司」(下簡稱「康活公司」,登記設於宜蘭縣宜蘭市○○路○ 段61號,負責人為黃鳳珠)、「福茂事業有限公司」( 下簡稱「福茂公司」,登記設於桃園縣楊梅鎮○○路○ 段61 巷20弄10號2 樓,負責人為江柔輝)等4 家公司行號買受貨物,亦無銷貨給如附表二所示之「百利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百利公司」,登記設於臺北市○○區○○街6 號,負責人為焦愛華)、「互動超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互動超媒體公司」,登記設於臺北縣新店市○○路235 巷123 號7 樓之3 ,負責人為莊志謙)、「漢鑫國際有限公司」(下簡稱「漢鑫公司」,登記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366 號7 樓之3 ,負責人為陳進興)、「隆全興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隆全公司」,登記設於臺中市北屯區大德巷1 號,負責人為吳瑞意)、「百崴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百崴公司」,登記設於臺北市○○區○○路1 段235 號2 樓,負責人為何惠明)、「跨越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跨越創新公司」,登記設於臺北市○○區○○路2 段386 號3 樓之4 ,負責人為張緻瑄)、「揚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揚禾公司」,登記設於臺北市內湖區○○○路○ 段180 巷6 號10樓之29,負責人為何 國魂)、「勁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勁赫公司」,登記設於臺中市○○區○○路18號15樓之4 ,負責人為王志民)等8 家公司之交易事實,即與「鍾正國」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自94年11月某日起至95年6 月某日止間,由「鍾正國」以不詳之方法,向達銘公司、信卡王公司、康活公司、福茂公司等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登載不實之買受貨物交易發票共20張,發票銷售金額合計達2677萬5428元,再由「鍾正國」在上址瀚翎公司,據以充作瀚翎公司上開期間之進項憑證,記入帳冊,其後再分別於上開期間,持上開各申報期間發票,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分別申報瀚翎公司94年11月至95年6 月間之各期營業稅,作為該期進項憑證核計進項稅額,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惟經稅捐機關核算瀚翎公司申報之進、銷項金額,認無逃漏營業稅)。同期間,「鍾國正」,復以瀚翎公司名義,連續填製如附表二所示登載不實之銷售貨物交易發票共48張,發票銷售金額合計達2698萬7950元,交付予百利公司、互動超媒體公司、漢鑫公司、隆全公司、百崴公司、跨越創新公司、揚禾公司、勁赫公司等納稅義務人,作為進貨憑證,供該等公司據以分別持向其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94年11月至95年6 月間之各期營業稅,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幫助上開基琍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金額共達134 萬9400元;「鍾正國」並將上開不實銷貨發票,充作瀚翎公司上開期間之銷項憑證,連續於上開期間,記入帳冊,再併同上開取得不實之進項發票憑證,於上開各申報期間,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一併申報瀚翎公司94年11月至95年6 月間之各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嗣於94年4 月18日,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核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告發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審理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被告甲○○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法第30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規定之情形,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上揭違反商業會計法、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辯稱:本件係鍾正國找伊合開瀚翎公司做兒童教學光碟,因他說他信用不良,所以就由伊擔任公司負責人,伊與鍾正國各出資5 萬元,公司是設在伊婆婆的房屋,他分攤租金,至於公司業務的經營是由鍾正國負責,伊不清楚,伊只是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並擔任負責人,並無參與公司的業務經營,公司設立時伊有去看過,有隔兩間房間,有擺設辦公桌,電話,還有五、六箱的教學光碟,公司領取發票,伊都交給鍾正國去處理,公司出貨、進貨伊都不清楚云云。然查: ㈠被告於偵查中曾已供稱:伊係幫伊朋友鍾正國出名擔任瀚翎公司負責人,因他信用不好,他是瀚翎公司實際經營者,他說如果有賺錢會分伊一半,伊有到公司現場看過,瀚翎公司設立登記之事,係伊直接叫會計師幫伊辦理,會計師有拿公司發票、公司大小章給伊,伊都交給鍾正國處理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3103號偵查卷133 、134 頁),且依其上述所辯,其並有提供其婆婆所有上址房屋,供作瀚翎公司設立登記所在地址,此亦有瀚翎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等資料附卷可稽,可見被告係以相當代價允諾鍾正國,提供證件出名擔任瀚翎公司之負責人,並有配合辦理申辦公司設立登記及申領公司發票等手續,況其尚且提供其婆婆所有上址房屋作為瀚翎公司登記設立處,得見其對瀚翎公司設立及實際營運情形,豈有不知情之理,再者稽之本件瀚翎公司設立後,自94年11月起至95年6 月止,均有按期申報營業稅共四次,其期間亦長達有半年以上之久,而上開期間其配合申領瀚翎公司發票,顯亦有多次,依上所述,要難謂其與鍾正國就本件上開犯罪事實,毫不知情而無犯意之聯絡可言。 ㈡次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其受雇從事業務員,工作年資約有十年之久,其亦知一般公司出貨都要開發票,並要申報營業稅等情(見本院97年3 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足見被告已有相當之社會工作經驗及商業經營智識,豈會任意出名為他人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擔任負責人,並申領發票任由他人使用,而毫無聞問,有此已見被告上開所辯,顯與常情有違。其次,被告出名為他人申辦設立公司擔任負責人,所負責任匪輕,而其與「鍾正國」間卻僅有以電話聯絡,此外並無「鍾正國」其他相關資料,案發後亦無法尋得「鍾正國」,此顯亦與一般常情不合,由此亦見被告上開所辯,要屬事後諉責飾卸之詞,殊無足取甚明,而由此亦益見被告就「鍾正國」本件所為之犯罪事實,應知情且有配合其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無誤。㈢此外,並有卷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祥運公司營業稅申報書查詢作業資料、瀚翎公司94年11月1 日、95年4 月26日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代理營業人辦理集中購買案件申請書、臺北縣瀚翎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瀚翎公司設立登記表、瀚翎公司設立址處房屋租賃契約書、瀚翎公司94年、95年營業稅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稅94、95年度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有關福茂公司、信卡王公司、達銘公司等虛設行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等可資佐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刪除牽連犯從一重處斷之規定)、第56條(刪除本條連續犯以一罪論之規定)等規定,業於95年7 月1 日修正生效施行,是經依同法第2 條規定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本件所犯之罪,依修正前之上開規定處斷,較為有利,自仍應適用其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之刑法上開規定處斷。又刑法第28條(將共同正犯條文「實施」一語,修正為「實行」,否認「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亦於95年7 月1 日修正生效施行,惟其修正之內容,對於本件被告共同「實行」犯罪之情形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589號判決意旨),附此敘明。另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亦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施行,將原罰金刑度提高至新臺幣60萬元以下(原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惟本件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行為,連續犯至上開修正之後,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而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規定處斷。是核本件被告上開所為,分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及記入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所犯上開二罪,與「鍾正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上開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幫助逃漏稅捐等各罪之多次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均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刑法修正前規定之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其上開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逃漏稅捐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及記入不實罪處斷。公訴意旨雖謂被告上開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亦係成立幫助犯,與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部分,均應依刑法第30條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且幫助逃漏稅捐多次犯行部分,亦僅成立一幫助罪,不成立連續犯,再上開二罪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云云,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自不得適用刑法「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規定,且其多次行為如係時間緊接,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亦非不得成立修正前刑法之連續犯,再依上述理由,被告就上開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行為部分,與「鍾正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應非僅止於幫助行為,是公訴意旨上開所認,容有未洽,惟此部分起訴犯罪事實相同,爰逕予變更起訴法條論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獲利益、所生危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其上開犯罪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將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提高為「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之規定,亦於95年7 月1 日修正生效施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原易科罰金提高折算標準金額倍數規定,並於95年4 月28日配合修正刪除,同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經依同法第2 條規定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其本件所犯之罪,依修正前之上開規定易科罰金,較為有利,自仍應適用其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之刑法上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本件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制定,經總統於96年7 月4 日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查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商業負責人填製及記入不實等罪,核諸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條等規定,悉合於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9 條等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王 偉 光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 紹 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不實進貨發票部分): ┌──┬───────┬──────┬─────┬─────┬──────┐ │編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稅申報月│發票張數 │發票銷售額│充作瀚翎公司│ │ │銷售人名稱 │份 │ │(新臺幣)│進項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 ├──┼───────┼──────┼─────┼─────┼──────┤ │01 │達銘公司 │94年12月 │ 2│ 0000000元│ 199648元│ ├──┼───────┼──────┼─────┼─────┼──────┤ │02 │信卡王公司 │95年02月 │ 6│ 0000000元│ 148480元│ ├──┼───────┼──────┼─────┼─────┼──────┤ │03 │康活公司 │95年04月 │ 7│ 0000000元│ 342250元│ ├──┼───────┼──────┼─────┼─────┼──────┤ │04 │福茂公司 │95年06月 │ 5│00000000元│ 648394元│ ├──┴───────┼──────┴─────┼─────┼──────┤ │合 計│ │00000000元│ 0000000元│ └──────────┴────────────┴─────┴──────┘ 附表二(以瀚翎公司名義開立不實銷貨發票部分): ┌──┬───────┬──────┬─────┬─────┬─────┐ │編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發票開立日期│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額│幫助逃漏 │ │ │票之營業人 │ │ │(新臺幣)│營業稅額 │ │ │ │ │ │ │(新臺幣)│ ├──┼───────┼──────┼─────┼─────┼─────┤ │01 │百利公司 │94年11月 │JU00000000│ 476190元│ 23810元│ ├──┼───────┼──────┼─────┼─────┼─────┤ │02 │互動超媒體公司│94年12月 │JU00000000│ 725000元│ 36250元│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700000元│ 35000元│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520000元│ 26000元│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555000元│ 27750元│ ├──┼───────┼──────┼─────┼─────┼─────┤ │03 │漢鑫公司 │94年12月 │JU00000000│ 20000元│ 1000元│ │ │ ├──────┼─────┼─────┼─────┤ │ │ │94年12月 │JU00000000│ 800000元│ 40000元│ ├──┼───────┼──────┼─────┼─────┼─────┤ │04 │隆全公司 │94年12月 │JU00000000│ 216760元│ 10838元│ ├──┼───────┼──────┼─────┼─────┼─────┤ │05 │百崴公司 │95年02月 │KU00000000│ 532800元│ 26640元│ │ │ ├──────┼─────┼─────┼─────┤ │ │ │95年02月 │KU00000000│ 600600元│ 30030元│ │ │ ├──────┼─────┼─────┼─────┤ │ │ │95年02月 │KU00000000│ 414600元│ 20730元│ │ │ ├──────┼─────┼─────┼─────┤ │ │ │95年02月 │KU00000000│ 580000元│ 29000元│ │ │ ├──────┼─────┼─────┼─────┤ │ │ │95年02月 │KU00000000│ 360000元│ 18000元│ │ │ ├──────┼─────┼─────┼─────┤ │ │ │95年02月 │KU00000000│ 512000元│ 25600元│ ├──┼───────┼──────┼─────┼─────┼─────┤ │06 │跨越創新公司 │95年04月 │LU00000000│ 275000元│ 13750元│ │ │ ├──────┼─────┼─────┼─────┤ │ │ │95年04月 │LU00000000│ 700000元│ 35000元│ ├──┼───────┼──────┼─────┼─────┼─────┤ │07 │揚禾公司 │95年04月 │LU00000000│ 580000元│ 29000元│ │ │ ├──────┼─────┼─────┼─────┤ │ │ │95年04月 │LU00000000│ 900000元│ 45000元│ │ │ ├──────┼─────┼─────┼─────┤ │ │ │95年04月 │LU00000000│ 520000元│ 26000元│ │ │ ├──────┼─────┼─────┼─────┤ │ │ │95年04月 │LU00000000│ 875000元│ 43750元│ │ │ ├──────┼─────┼─────┼─────┤ │ │ │95年04月 │LU00000000│ 780000元│ 39000元│ │ │ ├──────┼─────┼─────┼─────┤ │ │ │95年04月 │LU00000000│ 620000元│ 31000元│ │ │ ├──────┼─────┼─────┼─────┤ │ │ │95年04月 │LU00000000│ 862000元│ 43100元│ │ │ ├──────┼─────┼─────┼─────┤ │ │ │95年04月 │LU00000000│ 863000元│ 43150元│ │ │ ├──────┼─────┼─────┼─────┤ │ │ │95年05月 │MU00000000│ 511500元│ 25575元│ │ │ ├──────┼─────┼─────┼─────┤ │ │ │95年05月 │MU00000000│ 408000元│ 20400元│ │ │ ├──────┼─────┼─────┼─────┤ │ │ │95年05月 │MU00000000│ 845250元│ 42263元│ │ │ ├──────┼─────┼─────┼─────┤ │ │ │95年05月 │MU00000000│ 335000元│ 16750元│ │ │ ├──────┼─────┼─────┼─────┤ │ │ │95年05月 │MU00000000│ 472100元│ 23605元│ │ │ ├──────┼─────┼─────┼─────┤ │ │ │95年05月 │MU00000000│ 802500元│ 40125元│ │ │ ├──────┼─────┼─────┼─────┤ │ │ │95年05月 │MU00000000│ 388250元│ 19413元│ │ │ ├──────┼─────┼─────┼─────┤ │ │ │95年05月 │MU00000000│ 414000元│ 20700元│ │ │ ├──────┼─────┼─────┼─────┤ │ │ │95年05月 │MU00000000│ 512600元│ 25630元│ │ │ ├──────┼─────┼─────┼─────┤ │ │ │95年06月 │MU00000000│ 860600元│ 43030元│ │ │ ├──────┼─────┼─────┼─────┤ │ │ │95年06月 │MU00000000│ 488600元│ 24430元│ │ │ ├──────┼─────┼─────┼─────┤ │ │ │95年06月 │MU00000000│ 465000元│ 23250元│ │ │ ├──────┼─────┼─────┼─────┤ │ │ │95年06月 │MU00000000│ 813450元│ 40673元│ │ │ ├──────┼─────┼─────┼─────┤ │ │ │95年06月 │MU00000000│ 488000元│ 24400元│ │ │ ├──────┼─────┼─────┼─────┤ │ │ │95年06月 │MU00000000│ 472400元│ 23620元│ │ │ ├──────┼─────┼─────┼─────┤ │ │ │95年06月 │MU00000000│ 887000元│ 44350元│ │ │ ├──────┼─────┼─────┼─────┤ │ │ │95年06月 │MU00000000│ 317500元│ 15875元│ │ │ ├──────┼─────┼─────┼─────┤ │ │ │95年06月 │MU00000000│ 227050元│ 11353元│ │ │ ├──────┼─────┼─────┼─────┤ │ │ │95年06月 │MU00000000│ 500000元│ 25000元│ │ │ ├──────┼─────┼─────┼─────┤ │ │ │95年06月 │MU00000000│ 865400元│ 43270元│ │ │ ├──────┼─────┼─────┼─────┤ │ │ │95年06月 │MU00000000│ 925800元│ 46290元│ ├──┼───────┼──────┼─────┼─────┼─────┤ │08 │勁赫公司 │95年05月 │MU00000000│ 360000元│ 18000元│ │ │ ├──────┼─────┼─────┼─────┤ │ │ │95年05月 │MU00000000│ 500000元│ 25000元│ │ │ ├──────┼─────┼─────┼─────┤ │ │ │95年05月 │MU00000000│ 140000元│ 50000元│ ├──┴───────┼──────┴─────┼─────┼─────┤ │合 計│ │00000000元│ 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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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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