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 原告
- 竑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富
- 被告
-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樓
丙○○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自字第三十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丙○○三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 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