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97號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己○○
- 被告
- 壬○○
- 被告
- 辛○○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戊○○
- 被告
- 謙智廣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第七行關於「己○○」應更正為「被告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第七行關於「己○○」,顯係「被告己○○」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被告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李幼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