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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樊季康王綽光劉元斐

原告
銘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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