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漁鴻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起訴狀均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