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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王屏夏吳幸娥王偉光

原告
漁鴻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起訴狀均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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