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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信旗許映鈞俞秀美

原告
甲○○○○吳妮.
訴訟代理人
孫則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
被告
毅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丁○○
被告
徠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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