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623號
- 原告
- 固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進德
- 原告
- 魯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俊卿
- 原告
- 揚耀實業社即尤忠傳
- 原告
- 瑋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芳瑜
- 原告
- 乙○○
- 原告
- 韋樺企業社即余睿偉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329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97年度易第3291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