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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潘翠雪楊明佳王士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乙○○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 被   告 甲○○ 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張綉琴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犯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丁○○、攝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待刑案部分審結後另行處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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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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