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潘翠雪、楊明佳、王士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乙○○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 被 告 甲○○ 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張綉琴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犯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丁○○、攝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待刑案部分審結後另行處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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