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2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復於前案執行完畢出監後數月又再犯本案,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5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8年8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