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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0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20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復於前案執行完畢出監後數月又再犯本案,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5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8年8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0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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