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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08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00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86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乙○○自民國96年4 月1 日起至98年4 月13日止,任職於甲○○所經營位在臺北縣泰山鄉○○路53之2 號之宥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宥撰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向宥撰公司之客戶收取貨品款項,再轉交予宥撰公司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2月6 日起至98年3 月27日止之期間內,利用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貨品出貨日期詳如附表所示),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收受持有之貨款合計新臺幣124,550 元,未繳回至宥撰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挪用殆盡。嗣經宥撰公司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查詢對帳,始悉上情。

二、案經宥撰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宥撰公司代表人甲○○於偵查中所為之指訴相合,並有出貨單影本19紙、銷貨單影本1 紙、侵占金額計算暨切結書影本1 紙及本票影本1 紙等件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供明:是為了養活家庭,所以才會陸續侵占告訴人宥撰公司貨款等語在卷,且被告先後侵占已屬宥撰公司所有貨款之時間密切接近,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侵害法益復屬相同,當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屬接續犯而應僅論以一罪,就此公訴人認被告先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而請求予以分論併罰,尚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1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並甫於90年11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猶再犯本案,足見其仍不知警惕,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侵占之金額,及被告於犯後雖尚知坦認犯行,惟迄未與宥撰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君傑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客戶名稱  │地    址              │出貨日期   │侵占貨款金額│
│            │                      │            │(新臺幣)  │
├──────┼───────────┼──────┼──────┤
│尚威機車行  │臺北縣蘆洲市○○街43號│97年12月6 日│ 3,000元    │
│            │                      │98年1 月12日│ 1,400元    │
├──────┼───────────┼──────┼──────┤
│承徽有限公司│臺北縣三重市○○○街68│97年12月26日│15,000元    │
│            │巷8號                 │97年12月29日│ 1,200元    │
├──────┼───────────┼──────┼──────┤
│峻昇車業行  │臺北縣新莊市○○路330 │97年12月30日│ 7,900元    │
│            │號                    │98年2 月24日│ 4,200元    │
├──────┼───────────┼──────┼──────┤
│阿毛機車行  │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98年1 月5 日│20,000元    │
│            │561 號                │            │            │
├──────┼───────────┼──────┼──────┤
│廣沅錠機車行│臺北縣泰山鄉○○路○ 段│98年1 月6 日│ 3,000元    │
│            │346 號                │            │            │
├──────┼───────────┼──────┼──────┤
│宏輝機車行  │臺北縣蘆洲市○○路155 │98年1 月12日│ 4,000元    │
│            │號                    │98年2 月11日│ 4,000元    │
│            │                      │98年2 月24日│20,000元    │
├──────┼───────────┼──────┼──────┤
│民族機車行 │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98年1 月13日│   500元    │
│            │113 巷2 弄2 號        │98年1 月13日│ 4,100元    │
│            │                      │98年2 月2 日│ 3,800元    │
├──────┼───────────┼──────┼──────┤
│超光二輪車  │臺北縣新莊市○○街53巷│98年2 月4 日│   500元    │
│            │26號1樓               │98年2 月5 日│ 3,700元    │
├──────┼───────────┼──────┼──────┤
│大偉機車行  │臺北縣新莊市○○路210 │98年2 月19日│16,500元   │
│            │號                    │            │         │
├──────┼───────────┼──────┼──────┤
│永來機車行  │臺北縣新莊市○○街51號│98年2 月13日│ 4,000元    │
│            │                      │98年2 月21日│ 4,500元    │
├──────┼───────────┼──────┼──────┤
│睿鑫機車行  │臺北縣三重市○○街59號│98年3 月27日│ 3,250元   │
├──────┴───────────┴──────┼──────┤
│合計                                              │124,5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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