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38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江肇欽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乙○○妨害秘密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17 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依同法第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